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其4名同伴孩子溺亡家长怪4名玩伴没施救索赔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4名同伴,法院这样判!
近日,一起“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4名同伴”的案件引发热议。2024年3月,广东河源和平县,5名年龄在8岁到11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某桥下水潭玩耍。起初,他们在浅水区玩沙、玩水,随后其中3人走向深水处,意外突然降临,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 。
当时,11岁的小东迅速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因水深不敢贸然过去拉拽,只能呼喊小明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情况后,立即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然而,当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小明还是不幸溺亡 。
痛失爱子的小明父母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将其他4个孩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在他们看来,孩子是一起出去玩的,同伴之间理应互相照应,出了事同伴及家长都有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且都未满12周岁,虽然他们对到河边玩耍及河中游泳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认知,但身体及智力发育尚未健全。在面对突发溺水情况时,他们自保都存在困难,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在小明溺水时,在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呼喊、报警等行为,已经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 。所以,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的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件一经公开,便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认为,家长在悲痛之余更应反思自身的监护责任,而非将责任转嫁到同样年幼的孩子身上;也有人感慨,这一判决厘清了责任边界,让大家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