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亏也不想吃?广东阳春,男子跟女友谈了一年恋爱就分手,事后男子觉得亏了,要求女友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18852元。前女友不同意,结果就被男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这些转账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扬子晚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由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赠予合同纠纷案。
据悉,男子刘某1992年生人,于2004年5月通过网络平台与女子彭某相识,两个人相谈甚欢,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为了维护两个人的感情,刘某多次通过手机转账的形式给彭某转账,其中包括一些,例如520、1314等代表特殊含义的转账。
结果没想到,这段感情维持了不到一年,两个人就因为性格不合选择了分手。
事后,刘某越想越觉得亏,于是向彭某索要恋爱期间的总花费18852元。
彭某感觉有些莫名其妙,认为这是刘某对自己的赠与,拒绝归还。
可是刘某认为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既然两个人已经分手,彭某就应该退钱。遂一气之下把彭某告上了法庭。
刘某的行为把彭某气得够呛,甚至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刘某认为,在恋爱期间为彭某花费的均是以恋爱为目的,是附带义务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明确了赠与人可在赠与中附加义务,受赠人有义务按约定履行。
第六百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既然刘某与彭某已经分手,应视为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作为赠予人,刘某自然有权要求撤销赠予。
第二,刘某在对彭某转账的1万余元当中,有一笔为3500元的转账,备注为“彩礼”,这笔钱是否应该退还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法院经查明,该笔转账是由于彭某的手机坏了,刘某主动给彭某的转账,且根据两个人的聊天记录显示,这一笔转账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
第三,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在刘某与彭某恋爱期间,刘某给彭某的转账多为20元到520元之间的小额转账,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和祝福,小额款项或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0元、1314元等转账,或在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赠送的价值不大的日常礼物,如鲜花、巧克力等,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