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年级男生跟同班女生说了几句话,结果被隔壁班一男生看见了,认为男生是插手他俩的感情,遂找来14名同学围堵男生,还让他买烟道歉。男生自知理亏买了烟,可对方嫌弃烟太孬了,动手打了男生。男生为自保,持刀捅伤两人后自首。事后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
据悉,男子江某14岁,正在读初中二年级。在一次班级组织的春游活动中,江某跟同班女生走的很近,两人有说有笑很开心。
结果,这一幕刚好被隔壁班的男生胡某看见。胡某与那名女生是恋爱关系,胡某认为,江某这就是再挖墙角,决定给江某点颜色瞧瞧。
胡某先是一个人去找江某,要求江某道歉,还让江某给买烟。江某也感觉有些不好意思,给胡某买了烟。可胡某嫌弃烟太孬了,竟找来14名同学,把江某堵在卫生间里。
期间,胡某先是搂住了江某的脖子,接着其余十几名同学对江某开始殴打。
江某为了自保,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胡乱捅着,造成三人受伤。
事后,江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其中两名同学构成了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江某提起了公诉。
庭审时,江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第一,胡某无事生非,多次找江某的麻烦,还找来同学对江某进行殴打,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二,江某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遭到他人殴打时,才用折叠刀进行自卫。
第三,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江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综上,江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检方却认为,江某提前准备了折叠刀,在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江某的行为造成两人重伤,情节严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江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二,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四,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具体到本案中,江某遭受到15人的围堵以及殴打,再次过程中为了自保,江某使用折叠刀自卫,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控方主张江某防卫过当,法院认为,江某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15人的殴打,心理上必然会承受巨大的压力,已经无法正确判断自卫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更不应该苛求江某能够做出精准防卫。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为校园霸凌,学校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江某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用户16xxx83
支持法院。1VS15,要求精准防卫,普通成年人都做不到。估计只有检方的孩子能做到
✎﹏ ҉舞 ҉͡未 ҉ ҉
为这法官点赞!
用户13xxx69
判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