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看中了一套143万的菜市场商铺,中介说每月租金有9000元。女子看房后,跟房东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5万元定金。可之后女子了解到,该地段的商铺每月租金大概在4000-5000元左右,认为中介、房东和租户联合欺诈自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可房东却以女子违约为由,向女子索赔28万元。 据封面新闻8月18日报道,58岁的高女士辛苦一辈子,好不容易积攒了一些积蓄,人到晚年,她想着买个商铺,收点租金用来养老。 2025年8月7日,高女士收到了中介丁先生发来的消息,丁先生告诉她菜市场有个商铺正在急售,位置很好,人流量大,能租9000元一个月。 高女士想着这租金收益相当可观,如果真买了一个这样的铺子,以后养老就不用愁了,她跟中介约好去实地看房后再做决定。 次日上午,她和中介一起到菜市场看房,高女士询问了租金情况,房东和租户均表示从2023年开始,这个商铺每个月的租金一直都是9000元。 中介也告诉高女士,这个铺子很抢手,每天都有很多人来看房,要是高女士犹豫,错过了就没有了,他让高女士抓紧定下来。 高女士被他们说得心里直发慌,也没顾得上去周边再打听打听情况,就稀里糊涂地和房东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痛痛快快地交了5万元定金。 签完合同的当天下午,高女士给一个做房产中介的朋友分享好消息,说自己已经买好了铺子。 可没想到,朋友接下来的话就像一盆冷水,把她给浇醒了,朋友告诉她,这个铺子之前在网上挂着出租,每月租金才5000元。 高女士傻眼了,顾不上和朋友多聊,急匆匆地赶回菜市场,四处打听这个商铺的租金情况。 商户们说这边的铺面租金,同等面积的也就是4000、5000一个月,高女士越听越生气,感觉自己被骗了。 她联系房东李女士,要求李女士提供近3年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转账流水。 可李女士却说自己没有保留失效合同的习惯,之前的租赁合同早就没有了。 至于流水,有些是转账,有些是收的现金,她也提供不了完整的流水。 但是她坚称自己这个铺子,从2023年买过来后,一直有租户在租,2023年租金稍微低一点,但是2024年和2025年一直租的是9000元一个月。 她提供了一份2025年7月1日到2026年6月31日的租赁合同,以及一张半年租金54000元的收条。 尽管李女士提供了这些资料,可高女士还是觉得房东、中介和租客三方串通,对自己进行了欺诈,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5万元定金。 房东李女士却认为这是高女士单方面想毁约,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高女士想要解除买卖合同,那么就需要向自己支付28万违约金。 对于高女士提出的租金虚高的质疑,丁先生表示他们是基于房东提供的信息,与卖家达成的交易,如果高女士认为租金有假,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会全力配合的。 目前双方并未谈拢,高女士认为对方欺诈在先,自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的诉求是合理的,自己不构成违约,如协商不成,她准备去法院起诉。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高女士能拿出证据,证实房东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5万元定金。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房东和中介向高女士宣称商铺租金一直为9000元每月,可高女士打听到的情况是,该地段同等面积的铺子租金是4000到5000元每月。 如果高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实房东和中介存在欺诈行为,那么高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回5万元定金。 2、若房东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一直以来收到的就是每月9000元的租金,那么可以要求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高女士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如房东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可以拿出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流水情况,主张自己收到的租金就是9000元一个月,自己不存在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如高女士还要解除买卖合同,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女士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高女士的遭遇值得让人警醒,在买房买铺面等做重大决策的时候,一定要去多走访,多核实,再做决定。 而房东和中介在出售房屋时,也要以诚信为主,如实披露房屋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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