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山东潍坊,一男子参加喜宴喝醉酒后,主家派人将男子送至小区楼下,不料,男子第二天却被人发现死在了一楼拐角处。而后,男子的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对此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11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红星新闻) 8月2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因男子醉酒猝死引发的纠纷事件。 据悉,2024年1月10日晚,于先生应朋友之邀参加喜宴,席间众人你来我往地喝酒,很是畅快。 到了晚上9点多,宴席结束后,于先生已经有了醉意。 朋友看到这种情况,派人开车把于先生送到小区楼下。 然后,于先生提着喜糖,自己走进了居住的楼栋。 可是整整一个晚上,于先生都没有回到家中。 直到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有居民在一楼拐角处发现了晕倒的他。 报警之后,急诊医生赶到现场时,确认于先生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过量饮酒后诱发疾病猝死。 然而,于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0000余元。 他们认为,于先生的死亡和物业公司失职脱不了干系: 1、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小区负有安全巡查的义务,很明显,他们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于先生没有被及时发现,从而得到有效的救治。 2、事发当晚,因为涉事楼栋的电梯坏了,致使于先生不能乘电梯上楼,这也是致使于先生死亡的原因之一。 对此,物业公司显然不认同,提出了反驳意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明确,于先生的死亡属于醉酒后因病导致的猝死。 虽然物业公司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于先生的这种情况不在该义务的保障范围内。 2、物业公司的职责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负责维护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于先生醉酒猝死和其管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物业公司认为于先生亲属的诉求不符合事实,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于先生家属完全是在无理取闹,于先生既然自己患有疾病,就应该少喝或者不喝酒,这是他自己能够控制的。但他仍然毫无节制地喝酒,现在出了事,他自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也有人认为物业公司或多或少有点责任,从晚上9点多到第二天11点,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发现,楼道里是没有灯还是没有人巡逻呢? 就算他自己晕倒了,但凡有人过来看一眼,也不至于没救了吧,这物业公司恐怕是只拿钱不干活的。 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1、确实,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所属辖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要注意,这个义务是有限的,不是出了任何事都要物业公司负责。 在本案中,因为于先生死亡的地点是一楼步梯拐角处,一般来说,由于有电梯的缘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逻时不会经过这个地方。 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在巡逻时及时发现于先生并对其施救,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 2、至于于先生家属所说的,当晚电梯故障是于先生死亡的重要原因这一说法。 由于于先生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电梯确实出现过故障,所以对这个事实不予认可。 3、经过警方认定,于先生的死因是醉酒诱发疾病猝死,这必然和当晚大量饮酒有很大关系。 于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特别是在身体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于先生更要注意。 事发当时,他参加喜宴,对于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是有控制能力的,对于过量饮酒后产生的风险也是有预见能力的。 但于先生仍然放纵自己过量饮酒,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他本人需要对猝死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宴席上,同饮者是否有劝酒行为,主家是否尽到了照顾、安全护送等注意义务,都和于先生的死亡结果密切相关。 由于于先生家属没有让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在此就不作评价。 最后,法院经过对这个案件进行综合审理后,判定物业公司没有责任,于是驳回了于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于先生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酒后出事的事件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这也足以让大家警醒:“美酒虽好,但切勿贪杯,否则,一旦出事,轻则伤筋动骨、懊悔不已,重则阴阳两隔、留下无尽的遗憾。” 对此,你怎么看呢?
又是喝酒惹的祸!山东潍坊,一男子参加喜宴喝醉酒后,主家派人将男子送至小区楼下,不
沛山评生
2025-08-20 2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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