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书最近很火,裁判文书网上有贵州高院关于本案的再审裁定书,侧面证实案件确实存在,最终结果当地镇政府败诉。
侯某辉以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了镇政府,侯一审二审胜诉,镇政府不服申请再审,贵州高院驳回再审请求。此前镇政府一直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于是有了图中相关描述。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图2贵州高院明确解释了。民事诉讼时效很多时候涉及“解释权”。
图一这份判决很火,确实为人民着想,但关于法院不采纳抗辩意见的原因,是应该称赞还是泼冷水?图1和图2关于诉讼时效的解释,谁更合适?从法治的角度出发相信都有自己的判断。
能衷心为普通人,为人民考虑的法官,非常稀缺,实践中罕见的正能量。前面算是其中的一小点不同意见,依然为这样的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