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男子突发奇想在小区花坛里挖了一口井,才往下挖了20多米,结果被居委会发

知秋漫剪社会 2025-08-24 17:31:10

上海浦东,男子突发奇想在小区花坛里挖了一口井,才往下挖了20多米,结果被居委会发现了。居委会又告诉了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认为,男子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过考虑到男子是初犯,执法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男子进行回填,并没有对男子进行处罚。

8月22日,环球网发布了一则男子在小区私自打井差点被处罚的新闻。

据悉,男子是某小区业主,突发奇想下,准备在自家花坛里打一口井,既能方便浇水,每个月还能节约一些水费。

说干就干,男子为了导致被他人发现,专门找了一套小型打井设备,管径跟自来水管差不多。且每次进行打井作业时,男子都是挑夜晚进行。

悲剧的是,在往下打了约20米之后,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对小区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了还没有完工的水井,立即向城管汇报。

城管很快就找到男子,认为男子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有可能会影响地基,要是不小心挖到地下的管道,后果不堪设想。

考虑到男子是初犯,也不是营业行为,在对水井进行回填之后,城管决定对男子免予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子从自家花坛打井,看似很小的举动,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小区地下可能埋有各种管道以及线路,其中不乏像燃气管道、热水管等具有一定危险的管道,一旦男子将这些管道或者线路挖断,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又男子承担。

第二,男子私自打井的行为,差一点就违法了。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因城市地下水资源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男子在城市公共区域私自打井,这种行为可能破坏城市地下水布局,影响公共供水系统运行,已经属于违法情形。

若打井取水用于商业用途,如洗车店、洗浴中心等盈利性场所,还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第三,如果居委会没有及时发现男子的违法行为,同样也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协助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对上述类似安全隐患问题,可进行协调、督促整改等工作。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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