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深夜聚会后,叫了代驾,不料,代驾司机途中却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猛烈相撞,导致车上两名年轻女子不幸身亡。悲痛之余,针对赔偿问题,各方犯了难,车是男子的,但开车的不是他,这笔天价的赔偿,该由谁来赔偿?警方调查仍在进行,有法律人士指出,方向盘在谁手中,责任就跟到哪里。 据济南日报·爱济南8月24日报道,2025年8月21日凌晨,车主李伟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深知“开车不喝酒”的铁律,便通过手机小程序,从某平台预约了一名代驾司机王师傅(化名)。 王师傅接单后迅速赶到,查验了李伟的车辆状况和钥匙,随后驾驶着李伟的灰色轿车,送其回家。 李伟则安心地坐在后座休息,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不幸的灾难瞬间发生。 王师傅驾驶的轿车不知何故,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猛烈碰撞,撞击力度之大,致使轿车失控又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树木,车头严重损毁。 而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年轻女性小林(化名)和小张(化名),当场身受重伤。 虽经路人报警并紧急送医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小林和小张均不幸离世,两个鲜活的生命就此定格在这个凌晨,留给两个家庭的是无尽的悲痛。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迅速介入,封锁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涉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以测定车速、车辆安全性能等关键事实。 警方对媒体回应称,事故仍在调查处理中,责任认定书尚未出具。 代驾公司起初对外电话均以“不清楚”为由回避询问,但其后对外表示,将启动“平台和车主的保险”进行赔偿。 据调查,该公司为每位代驾司机购买了保险,但其宣传的“最高保额50万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车主李伟在得知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陷入了巨大的焦虑和恐惧之中,他既为两位逝者感到痛心,也充满担忧,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为此负责吗?会不会要坐牢?保险够赔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车主李伟李伟的担忧会不会成为现实呢? 1、车主李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人。 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驾驶人是代驾司机王师傅,刑事责任的追究遵循“谁肇事,谁承担”的原则。 除非有证据证明车主李伟指使、强令王师傅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否则刑事责任仅由实际驾驶人王师傅承担。 从报道来看,李伟坐在后座休息,不存在指使、强令的行为。 所以,车主李伟几乎不涉及刑事责任风险。 但是,车主李伟在民事责任层面,可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 李伟是车辆的所有人,而王师傅是代驾司机,即车辆使用人,符合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李伟是否需要担责,完全不取决于其是否是所有权人,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比如,李伟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如刹车失灵、轮胎严重磨损等安全隐患,却未告知甚至隐瞒代驾司机王师傅,等等…… 从目前报道的事实看,李伟饮酒后主动寻找代驾,履行了车主避免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他将车辆交予的是正规代驾公司的持证司机,一般可视为尽到了审慎的选任义务。 只要交警最终调查结果证实李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手续齐全,他本人就无需对本次事故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代驾公司及其司机王师傅的责任如何认定? 如前述,王师傅造成了的交通事故中,有两个人员死亡的结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师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王师傅是在执行代驾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所以,即使过错在于王师傅个人,其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首先应由其用人单位代驾公司承担。 代驾公司声称的“最高保额50万”是其购买的“代驾责任险”的额度,但这这绝非其赔偿责任的法定上限,如果最终赔偿总额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依然必须由代驾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而非由车主或司机个人承担。 3、保险理赔的顺序和额度是怎样的? 结合《民法典》第1213条等规定,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顺位是交强险、商业险、代驾责任险、代驾公司。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欢迎留言讨论!
浙江温州,一男子深夜聚会后,叫了代驾,不料,代驾司机途中却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猛烈相
洋仔说法
2025-08-25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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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37
晚上不要出去浪,下班乖乖在家带小孩,打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