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了!”湖南宁乡,一女子插足别人家庭,情人给她转账“520”“1314”,累计25730元。不料被原配发现,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女子恨得牙痒痒,47次在凌晨给原配转账“250”“438”等数字侮辱她,导致原配气到失眠,有一天凌晨3点,女子竟连续给原配发10几个250元的转账,结果悲剧了。 8月27日,据光明网报道,2024年5月,对于吴女士来说,她的世界坍塌了。 吴女士一直觉得自己很幸福,丈夫体贴,孩子懂事,一家人其乐融融,幸福美满。 可到头来,她才知道,自己生活在假象里,丈夫杨某早已经移情别恋,背叛了当初的誓言。 而那个插足自己婚姻的女子王某,知道杨某有老婆孩子,还跟他投怀送抱,实在是不顾廉耻。 不但如此,杨某还多次给王某转账“520”“1314”,累计25730元。杨某用这些数字,向第三者表达自己的爱,却撕裂了吴女士的心。 这些钱,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杨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她的感情,也侵犯了她作为妻子的财产权。 吴女士愤怒的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她要行使自己原配的权利,让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经过法庭调解,王某自愿返还2.5万多元,大家都以为王某幡然醒悟,良心受到谴责了,可万万没想到,她心里压根不服气,竟然采用侮辱的方式进行报复。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并没有一次性返还吴女士2.5多元,而是多次在凌晨吴女士睡的正香时,给她转账,每次转账金额,不是“250”、就是“438”,都是侮辱性的数字,前后一共47次。 有一天凌晨3点,王某连续10几次,给吴女士转账250元,把吴女士吵醒后,把她气的睡意全无。 吴女士想不通,王某插足她的家庭,竟然不知悔改,没有愧疚,还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报 复,实在是欺人太甚。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下,王某不得不跟吴女士道歉,王某被罚款5000元。 有人说,没毛病,挑战法制权威,故意明显侮辱他人人格,发5000都少了,应该罚五万。 被判返还钱财后,这个小三气愤不已,想通过骂人撒撒气,结果继续罚款,大快人心。法律终于看到曙光了一次。现在的第三者都这么猖狂了吗,再生个孩子还可以分家产。 法院的强制执行哪里去了,判了就要还款,不还就先关着,关到还完再放出来。 还有人认为,哪条法律规定“250”“438”是带侮辱含义的金额?按此逻辑,消费者是不是可以起诉所有标价或最终价格是“250”“438”的商家? 这王某让人白嫖了,肯定李女士跟丈夫杨某合谋的,不然咋这么清楚转了多少笔、多少钱?反正王某是亏大了,让人白嫖还罚款,闹得人尽皆知。 怎么没人声讨那渣 男杨某呀,小三可恶,渣 男更可恨,应该让渣 男受点罪,应该让他净身出户,让小三伙同几个男伴手撕渣 男。法律再不严惩第三者,婚姻法真的如同虚设。婚姻中的当事人也要坐牢刑才行。 为什么赠与第三者的钱可以追回,与第三者养的私生子法律认可,这不矛盾吗? 婚姻法保护不了一妻一夫制,说明婚姻法要提升作为,婚姻期间出轨,就应该直接判刑,三,四,都应该坐牢。婚内私生就不应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杨某向王某转账的“520”“1314”等累计2573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未经配偶吴女士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王某,侵犯了吴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关系目的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杨某的赠与行为以维系婚外关系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吴女士作为共同财产权人,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而非仅返还杨某所占份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王某在调解书生效后,通过47次凌晨转账“250”“438”等侮辱性金额,并连续多次转账250元骚扰吴女士,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通过特定金额和频繁转账方式对吴女士进行人格贬损,导致其失眠、精神受损,符合“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王某以转账金额为工具,实施了对吴女士的人格侮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第42条,公安机关可对王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湖南湘潭,一男子月薪8000,每月偷摸给父母300元,妻子发现后,把家里东西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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