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七名跳水爱好者翻上某村老桥上石护栏准备跳水,起初轮流跳水时桥梁尚无异样,后有人提议多人同时跳,不料,当有六人第二次尝试同时起跳时,石护栏轰然倒塌,碎石飞溅中,尚未跳下的一人慌忙后退。有知情人称,至少有10人参与跳水,这群人经常在不同水域冒险跳水。事故发生后,桥梁护栏断裂处拉设了警戒线,但尚未修缮好,而涉事者也还未找到。 据新京报8月30日报道,2025年8月29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特产村一座小桥上发生一起意外事件,这座桥使用多年,聚集了十余名跳水爱好者。 有视频显示,以张大胆(化名)为首的7名爱好者先后站上桥体石质护栏准备跳水。 起初跳水时,7人采取依次跳水方式,护栏未出现明显异常。 随后,有人提议多人同时跳,大家欣然同意,张大胆等6人采取同时起跳方式,就在6人同时跃起的瞬间,石质护栏突然整体向外倒塌,碎石落入河中。 尚未跳水的王勇(化名)见状急忙从护栏跳回桥面,幸未受伤。 但同时跳水的6人中,是否受伤不详,但从视频来看,不排除有人被碎石击中可能。 事发后,村委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 目前,破损护栏尚未修复,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处理中,正在找寻设施人员。 对此,有人说,这明显是‘不作死就不会死’!桥是通行用的,不是跳水台。七个成年人同时站上老旧的护栏,这冲击力想想都可怕,出事儿是可以预见的。自己的冒险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该自己负责,不能怪桥‘不结实’。 也有人说,话不能这么说,桥毕竟是公共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在村里。如果这座桥早就被他们当成跳水点,而且年久失修,管理者为什么没有提前设立警示标志或进行加固?出了事当然也有责任。 还有人说,现在人跑了,村委还在找,这赔偿和维修费用最后会落在谁的头上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桥梁的维修费以及跳水者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第一,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是跳水者的危险行为还是桥梁管理方的管理失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张大胆等7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并非第一次在此跳水,对桥梁的陈旧状况应有基本认知,其行为模式从“依次跳水”升级为“6人同时起跳”,这是一个主动增加风险的关键动作。 常识表明,多人同时起跳产生的共振和冲击力远大于单人依次跳下,其对护栏造成的瞬时负荷是压倒性的。 张大胆等跳水爱好者们的过错是明显且重大的,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诱因。 所以,张大胆等人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该桥梁已使用多年,且已成为当地跳水爱好者“经常”使用的场所,村委会作为桥梁的法定管理人和维护人,对此情况应当是明知或应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在明知该桥梁存在被不当使用的风险时,应采取“足够有效”的警示和预防措施,例如,设立“禁止攀爬”、“禁止跳水”的警示牌,或加装防护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如查实仅村委未采取基本的安全警示措施,则可能被认定未能尽到充分的预防义务。 所以,村委会如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本案应由张大胆等跳水爱好者与村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和原因力的比例,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张大胆等跳水爱好者造成石护栏倒塌,村委有权就维修费用向其主张赔偿,但自身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大胆等6人“同时起跳”的共同危险行为,形成了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危险源,最终造成了护栏倒塌的损害结果,无法区分到底是其中哪一个人的起跳动作直接导致了护栏的断裂。 因此,这6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村委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先行赔付全部损失,之后再根据内部责任比例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村委如被证实存在过错,张大胆等6人可据此主张减轻责任。 本案告诉我们,个人在追求乐趣时,要对自身行为负责,漠视风险将自食其果。而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一纸空文,需要主动、有效地履行,否则也可能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对此,大家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
浙江绍兴,80多岁老太,不讲武德,家里缺什么她不去买,而是在小区里各种闹,牛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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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8xxx92
豆腐渣工程,
横山传
本身是桥质量问题,跳水的又没搞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