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为购房假意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需支付女方150万房屋折价款,

清歌畅 2025-09-04 23:18:07

上海,夫妻为购房假意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需支付女方150万房屋折价款,女方则以单独所有名义再购房。为怕买房后不再复婚,当月又签复婚协议。可购房后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复婚,女方还在4年后搬离,并起诉男方支付150万房屋折价款。男方拿出178万的转账记录表示已经支付完成,女方却说那是离婚后共同生活开销的赠与,法院经过审理后这样判决。 在2014年9月,李某跟蔡某相中了一套房子,但因为购房政策原因,俩人名下已经有了一套共同房产,只能把房产归到一个人的名下,另一个人才能买房。 蔡某是家庭的顶梁柱,自然房子要归到蔡某名下,然后用李某的名字再买新房。这样一来,俩人就只能离婚更名后再买新房才最划算。 毕竟两个人还有个女儿,而且就是单纯为了买房的权宜之计,并非是感情问题,所以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都很慎重,毕竟都怕发生假离婚变真离婚的结果。 于是蔡某跟李某约定好,女儿跟随李某生活,蔡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18周岁。 夫妻名下的601室房屋归蔡某所有,但是蔡某要支付给李某150万房屋折价款,并确保在离婚后6年内支付完全,逾期将双倍返还。 而李某要在离婚后半年内搬离,同意违约的话,应支付双倍违约金给蔡某。 签好离婚协议后,两个人在9月11日就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601室房产更名给蔡某所有,然后打算再用李某的名义购买新房。 可就在老房子更完名,新房子还没买的时候, 蔡某和李某都怕对方真的就离婚不复婚了,于是约定好又签署了一份复婚协议。 协议内容是,在购买完新房后,两个人就办理复婚,复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自动失效,离婚前的财产还是归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 本以为有了这份复婚协议,双方都可以高枕无忧。可就在买完新房后,李某却迟迟没有提出复婚的想法,而是跟没有离婚一样,一家三口生活在老房子里。 蔡某也没有去催促,反正一家三口还是幸福的生活在一起,有没有那一纸证书又何妨,反正房子已经是蔡某名字了,蔡某也没有损失。 蔡某和李某就这样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了4年后,李某突然搬离,让蔡某摸不到头脑。 明明日子过得好好的,为什么就要搬出去住呢?李某给出的回答虽然扎心却也是事实,因为他们夫妻俩早就离婚了,而且李某早就应该在离婚半年内就搬离的,现在已经是晚了。 突如其来的操作让蔡某瞬间明白了,离婚后没有复婚的真正原因,原来李某早就想要离开这个家。 而且接下来李某的行为更是印证了蔡某的猜想,李某把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蔡某支付离婚协议内承诺的150万房屋折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7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某表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相关购房政策。 虽然离婚后还住在一起,但毕竟离婚时已经将原有共同房产进行了分割,按照离婚协议内容,蔡某应该支付150万的房屋折价款,但却一直拒绝。 所以李某才起诉蔡某兑现离婚协议的内容,支付150万房屋折价款,并支付逾期的违约金45万元。 蔡某拿出2份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150万的房屋折价款,不应向李某继续支付。 第一、 蔡某的父母以及亲属曾转账过46万余元,李某和蔡某均同意这笔钱属于房屋折价款,可以抵扣掉。 第二、 蔡某给李某转账130万余元,蔡某表示加上46万余元,总计给李某转账了178万余元,150万的房屋折价款已经支付完成。 但是李某却说130万的转账并非是支付的房屋折价款,而是对于共同生活时女儿的学杂费以及生活费用的赠与转账,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开支而已。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蔡某给李某转账178万余元,其中46万余元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房屋折价款的支付,但是对于剩余的款项到底属不属于是房屋折价款的支付产生了分歧。 因蔡某和李某在离婚后还共同生活在一起,且时间较长,因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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