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开车等待红绿灯时,由于道路弯弯绕绕害怕走错,就滑动屏幕准备导航,此时过来一
大大的瓜
2025-09-16 17:55:27
男子在开车等待红绿灯时,由于道路弯弯绕绕害怕走错,就滑动屏幕准备导航,此时过来一名执勤交警,示意让明某靠边停车,并当场对明某做出处罚。可明某觉得,当时车子处于静止状态,自己只是为了导航,并不是浏览电子设备,男子将警方告上法庭。
据了解,明某当时开车到大连路某路口时,由于对道路不熟悉,就趁等红灯的时间准备导航,可是这一幕恰好被现场执勤的交警看到,交警说,明某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明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2分。
在现场,明某表示,自己并非开车时设置导航,而是在等待红灯时设置,并没有妨碍安全驾驶,并且自己也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可是执勤交警听了明某的辩解后,并没有予以认可,而是适用简易程序对明某做了处罚。
明某觉得很冤,立马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明某就将交警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明某又把当天和执勤交警说的话说了一遍,也就是,自己只是在等红灯期间操作屏幕,而且自己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上,交警也提供了当天的执法视频,并坚持说,自己对明某做出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同时《上海道交条例》第34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案发当时,虽然明某在等红灯,但仍属于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其浏览屏幕,设置导航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因此,执法交警对明某做出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驳回明某撤销处罚的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明某这时又说,交警提供的视频当中只有自己辩解和交警对自己处罚的过程,并没有拍到自己浏览电子产品的证据,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不予处罚。
为此,二审法院再次审核了案发当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视频中能够清楚看到,明某对执勤交警进行辩解,并且明某还说自己浏览屏幕的原因只是为了导航,没有娱乐的意思。
法院认为,依据交警提供的视频来看,如果案发当时明某没有浏览电子设备,在交警准备对其做出处罚时,应当第一时间予以否认,而非是说明自己浏览电子设备的目的。易而言之,明某对交警辩解时,并没有否认自己浏览手机的行为。
综上,明某在驾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系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且获得了明某的自认,交警依法对其做出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最后,二审法院亦驳回了明某的主张,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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