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一57岁大妈住酒店,洗完澡后,感觉耳朵进水,她穿酒店提供的一次拖鞋到卫

魔法云骑 2025-09-22 22:11:20

云南保山,一57岁大妈住酒店,洗完澡后,感觉耳朵进水,她穿酒店提供的一次拖鞋到卫生间取棉签,不料,卫生间地面有水,大妈脚下一滑,手上带的玉镯子被碰断了,大妈认为,自己脚下打滑,是因为卫生间地面有水,卫生间之所以有水,是因为浴室玻璃门无法关严,洗澡水溅出来,导致她脚底打滑,撞断了她100万的玉镯,因此,她要酒店来赔,酒店不赔,大妈告到法院,要酒店赔偿自己100万,再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邓大妈57岁,和别的大妈一样,爱玩爱穿,还喜欢旅游,她几个月前,跟随女儿和朋友来到了外地。 几人住进一家酒店,酒店里的装修高档干净,几个人一路风尘仆仆,进去之后,首先就要好好休息。 到了第二天下午,邓大妈几人仔细观察,这家酒店里设施完善,服务很好,酒店设有温泉,供入住的客人休闲放松。 邓大妈一听,立刻拉上女儿去泡温泉,温泉水包含矿物质,泡上一会,浑身上下都通透舒适。 邓大妈泡完之后,回到自己的房间,又到卫生间冲了个澡,她洗完之后,擦拭干净,换好衣服,又把卫生间里的塑料拖鞋,换成了酒店提供的一次姓拖鞋。 这时女儿又进去洗澡,邓大妈坐在房间,慢慢擦拭着湿漉漉的头发,她觉得耳朵发痒,是刚才洗澡时耳朵里进水所致。 邓大妈没有多想,再次到卫生间想拿几个棉签,谁知她刚走进去,卫生间的地面上有水,她脚底下不由自主呲溜一滑。 邓大妈反应极快,为了保持平衡,她立刻用右手抓住卫生间门把手,左手抓住浴室间玻璃门。 可这一瞬间,意外发生,邓大妈左手带的玉镯碰到了洗浴室玻璃门上,只听见咣铛一声撞击,玉镯子断了。 大妈心疼不已,低头一看,卫生间地面湿滑,地砖处略微有点斜度。 她回到房间,越想越气,就是因为卫生间地面有水,这才导致自己差点滑倒,而卫生间之所以有水,就是因为浴室间的玻璃门关不严实。 玻璃门关不严实,洗澡时水就会溅到外面,导致卫生间地面有水,这才导致自己脚下打滑,碰断了玉镯。 大妈怒气冲冲,和酒店没完,她说自己手上这个玉镯价值100万元,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酒店必须赔偿她100万! 酒店一听,吓一大跳,我们酒店提供的一次姓拖鞋,上面明明已经做了标注,标注上写着: 禁止穿入浴室! 而邓大妈不遵照标注的警示,自己穿着一次姓拖鞋去卫生间,她的滑倒是她自己所致,和酒店无任何关系。 邓大妈看酒店不赔,气的火冒三丈,直接就把酒店告到了法院,她要求酒店赔偿她100万元,外加赔偿给她50000元js损失费。 邓大妈认为,第一,酒店卫生间浴室玻璃门关不严,洗澡时水溅出来,导致卫生间地面有水打滑。 第二,大妈认为,酒店卫生间的门口有一点斜坡,这一点酒店没进行任何提示。 因此大妈认为,酒店为客人提供的设施,不符合酒店的行业标准。 可酒店认为,大妈当时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第二天才说她玉镯碰断,那么玉镯到底是何时何地碰断,这很难说的清楚。 大妈又说,玉镯价值100万,可是,口说无凭,她拿不出购买玉镯时的证据,不能仅凭嘴说,证人来说,必须要有购买凭证和价值鉴定才可以。 再者,大妈说玉镯是在酒店碰断,那也是她碰到门上才碰断的,和什么斜坡设计,玻璃门或者拖鞋并无关系,是偶然突发事件,是她自己所致。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已尽合理义务,则无需担责。 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酒店提供的浴室玻璃门完好、正常使用时,洗澡水并不会流到卫生间里。 并且,卫生间地面坡度设计合理,并不会导致客人滑倒,酒店向客人提供带有明确使用提示的拖鞋,标注有“禁止穿入浴室”的提示。 因此,酒店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邓大妈要求酒店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完全因被侵权人过错造成,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邓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以下风险却未谨慎行事: 第一,邓大妈明知一次姓拖鞋不具备防滑功能,并且,拖鞋上标注了“禁止穿入浴室”,但邓大妈仍穿着进入湿滑的卫生间内。 第二,大妈佩戴价值高昂的玉镯进入湿滑区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放任风险发生。 因此,损害是完全因邓大妈自身过错导致,酒店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邓大妈主张玉镯价值100万元,但未购买凭证或鉴定报告,无法证明玉镯的实际价值及断裂前的完好状态。 邓大妈第二天才报警,无法证明玉镯断裂直接因酒店过错导致。 因此,法院认为,邓大妈作为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邓大妈的上诉请求,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邓大妈承担诉讼费5750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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