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在儿子17岁时与妻子离婚,随后迅速再婚,从此对儿子不管不问,20年

茂彦学法 2025-09-23 23:05:38

江苏南通,男子在儿子17岁时与妻子离婚,随后迅速再婚,从此对儿子不管不问,20年后,男子患上胰头癌,治疗费花了3.3万余元。他找到儿子让他承担治疗费,还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儿子仅付9000元后便坚决拒绝。多次沟通无果,男子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面对起诉,儿子怒问:你从未养过我,凭什么老了要我出钱?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男子张某跟妻子结婚多年,育有独生子小张,但两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 争吵过后便是漫长的冷战。家里的空气总是冷冰冰的,小张从小就在父母无休止的矛盾中长大。 2003年,在一次次争吵与失望后,张某和妻子终于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两人平静地签下了离婚协议。 17岁的小张,看着支离破碎的家,最终选择了跟着母亲生活。 让小张没想到的是,父亲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就迅速再婚组建了新家庭。 此后的20年里,张某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小张,既没有问过他的生活冷暖,也没有承担过一分一毫的抚养费用。 小张在母亲的辛苦拉扯下,一边治愈童年的创伤,一边努力打拼。 时间来到2023年,命运给了张某一记沉重的打击。 他被确诊为胰头癌。病痛的折磨之外,治疗费用更让他不堪重负,前后几次治疗下来,已经花去了3.3万余元。 此时的张某,每月仅有微薄的补助,根本无力承担后续开销。 走投无路时,他想起了自己还有个儿子。于是,张某找到了小张,开口便要求儿子承担剩余的医疗费,还提出让小张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小张看着眼前既熟悉又陌生的父亲,他心里五味杂陈。念及一丝血缘之情,他还是先支付了9000元医疗费。 可当父亲再次提出后续费用要求时,小张积压了20年的委屈终于爆发,他红着眼眶怒问:你从未养过我,凭什么老了要我出钱? 在他看来,父亲在自己最需要陪伴和支持的时候选择了缺席,如今却要让自己无条件尽孝,这实在难以接受。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一气之下将亲生儿子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支付剩余医疗费和每月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有权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一审判决下来,小张需每月向父亲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补足剩余的2.4万元医疗费。 小张不服判决,上诉称“自己当时还未成年,父亲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加上父亲再婚,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赡养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明确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定责任,父亲过往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不影响子女的赡养责任,最终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亲再婚,但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变更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张某离婚后再婚的行为合法合规,但亲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或重组而消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义务是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二者并非等价交换关系。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均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属于独立的法定义务,而非“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合同式等价交换。 小张在未成年时,有权就父亲张某未尽抚养义务的行为起诉主张抚养费,但他当时未行使该权利,并不等同于其成年后可直接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子女规避法定义务的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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