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一家公司面试完,老板让她回去等消息,后续会让助理跟她联系,谁知,助理私下竟建议女子主动点,多和老板聊聊骚,最好再拍点腿部照片“刺激”一下老板,把老板整高兴了,工作才能到手,等正式上班后就不用再“刺激”了,女子听后觉得自己被深深冒犯了… 沈女士最近在网上找工作,看到一家食品批发公司招销售的信息,感觉挺合适,她就去参加了线下面试。 面试完,公司老板让她加一个叫“珊珊姐”的助理的联系方式,说后续的事情跟珊珊姐对接就行。 沈女士本以为这就是走个入职流程,加了珊珊姐。结果,珊珊姐跟她说的话,让她彻底懵了。 这位助理珊珊姐直接建议沈女士:你得主动点,去找老板“聊骚”,就是聊一些撩拨人的话题,把老板“刺激”高兴了,这样才可能拿到这份工作。 这话一出,沈女士就觉得不对劲了,这算哪门子工作要求?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珊珊姐还进一步要求她把自己的私密照发给老板看,甚至指名要拍腿的照片。 沈女士感到非常不舒服,有种被冒犯的感觉。这完全超出了她对一份正经工作的想象。 她觉得这事不对头,就把自己遇到的这件糟心事在网上说了出来,想提醒其他人。 没想到,帖子发出去后,真有和她有相似经历的女性求职者私下联系了沈女士。 其中一位告诉她,那个老板在和之前的求职者聊天时,话说得更直白、更赤裸裸。 老板明确提出,需要求职者主动“刺激”他5次!按老板的逻辑,“刺激”满5次后,才能正式入职。 他还“保证”说,只要入职正式上班了,就不用再“刺激”了,就可以专心工作了。 至于工资,老板承诺的是低薪每月7500。这话听起来,就像是把骚扰当成了入职的门槛,还标好了价格。 为了弄清楚这家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有记者按照沈女士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这家食品批发公司登记的办公地点,想去实地了解一下。 结果到了地方一看,公司大门紧闭,里面黑灯瞎火,根本没人上班,一副关门大吉的样子。 记者又想办法找到了公司老板的联系电话,给他发了信息,希望他能回应一下沈女士和其他求职者反映的情况。 但是,从记者发信息到发稿这期间,老板那边一直静悄悄的,没有任何回复。 他到底知不知道珊珊姐的要求?珊珊姐又是谁?这些关键问题,记者也没法从老板那里得到答案,事情就卡在这里,没法进一步核实。 沈女士自己也很困惑。她告诉记者,那个孙老板口中所谓的“助理”珊珊姐,现在也完全联系不上了,微信没动静。 珊珊姐到底是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她的真实身份是什么?这些都成了谜。 沈女士甚至没法确认珊珊姐是不是真有其人。 正因为这些疑问都还没解开,老板和助理都失联了,沈女士才更觉得有必要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她不是为了别的,就是想给其他正在找工作的姐妹们提个醒,敲个警钟。 碰到这种打着招聘旗号,却提出奇怪、让人不适要求的情况,一定要多个心眼,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千万别掉进坑里。找工作不容易,但安全和个人尊严更重要。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珊珊姐以“聊骚”“发私密照”等言语要求沈女士,本质是以获取工作机会为条件,对女性求职者实施性骚扰。 这个行为直接侵害了沈女士的人格尊严和就业平等权。根据这个条款,食品批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但公司不仅未履行监管责任,反而通过“助理”角色变相实施骚扰,构成共同侵权。 沈女士可向公安报案,要求对涉事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老板通过“刺激5次”“低薪7500”等表述,将入职条件与性骚扰行为挂钩,属于变相收取“性担保”,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公司以“刺激老板”作为入职前提,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沈女士有权拒绝并主张合同无效,同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大象新闻 2025-9-26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重庆,女子在一家公司面试完,老板让她回去等消息,后续会让助理跟她联系,谁知,助理
每日案论
2025-09-27 16: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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