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河南郑州,男子经历两次失败的婚姻之后,认识了新女友。两人协商不结婚仅搭伙过

胡究法 2025-09-28 14:00:53

离谱!河南郑州,男子经历两次失败的婚姻之后,认识了新女友。两人协商不结婚仅搭伙过日子。凑合着过了6年后,因女友对孩子不好,男子愤而提出分手。结果没想到,女友向男子索要2万元分手补偿费,否则就不搬走。男子欲哭无泪:住我的房子,还跟我一个床睡觉,这算是什么事?(来源:潇湘晨报) 据悉,男子张某曾有过两段不幸福的婚姻,后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两个人一见如故,女方很快就搬到了张某家中。 由于两人都有各自的孩子,对于婚姻看的并不重要。遂协商:不结婚,仅搭伙过日子。 可这段感情仅维持了6年,张某就有些接受不了了。 理由也很简单,张某认为他对女朋友的孩子很好,可女朋友对自己的孩子却不好。 正是因为这一点,张某跟女朋友提出了分手。 结果女朋友不乐意了,称分手可以,不过要给她2万块钱的分手补偿费,否则就不搬出去。 张某自然不同意,女朋友也说话算数,一直跟着张某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只不过两个人谁也不理谁。 张某崩溃了找到记者寻求帮助。 在面对记者的询问时,张某表示:她住我的房子,物业费啥都是我交的。 在这住也行,我出去买张床让她睡另一个屋,一年给我5000元。 总而言之,两个人都觉得自己这场感情中,都是吃亏的那一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张某的女朋友索要2万元的分手补偿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恋爱关系是道德调整范畴,法律上并没有“分手费”相关规定。 若单纯因感情结束索要,无合法财产关系依据,属道德问题,有违公序良俗。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张某女友索要分手费的要求,并不合理。 其次,张某提出的“情侣变成室友”的解决方案,虽然听起来荒唐,不过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依法享有房子的所有权,自然有权利将房子安排给女朋友居住。 只要两个人都愿意,没有意见,自然是可行的。 最后,张某因为女朋友对自己的孩子不好就提出了分手,一定程度上也证明张某有一定的担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即便张某已经与前妻离婚,作为两个人的孩子,张某依旧对孩子负有抚养的义务。 作为一名父亲,更应该尊重孩子的自尊心,当孩子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就应该挺身而出,全力维护自己孩子的感受。 试想,如果张某的女朋友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顾,张某又听之任之的话,对于孩子就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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