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文化真可怕!”辽宁绥中,一59岁女子去医院取避孕环,几年后,她用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医生悄悄在她子宫里安了监听器,导致她肚子很难受,女子一气之下,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免费把她子宫里的“监听器”取出,并赔偿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子经过2审,法院这么判了。 据红星新闻9月29日报道,早在2016年,她因为年纪渐大,决定去医院取掉年轻时放进去的节育环,手术很顺利,她带着轻松的心情回了家。可没过多久,她总感觉肚子不舒服,时不时像被什么东西顶着。起初她以为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没有在意。 直到某天她闲来无事,抱着手机放音乐时突然发现个“奇怪现象”:手机一靠近腹部,声音听着比平时要清晰得多,好像肚子里有个小扩音器。这一刻她吓得浑身发凉,她想来想去,唯一的可能就是,医生当年取环时动了手脚,趁机放了个监听装置进去。 之后她的举动更让医生哭笑不得:她在另一家医院检查时,突然一把抓住医生的手,坚持说:“这就是监听器!你们一定在瞒我!”旁观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臆断。可在她的心里,却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她坚信音乐声的反常,就是监听器存在的铁证。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2025年1月,她又去医院做了一次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她的左附件区有一个大约 2.7×2.4 厘米的囊性回声,盆腔里还有少量积液,医生告诉她,这种情况在中老年女性中很常见,基本上就是一个小囊肿,不严重,定期复查就行。 可她却咬定:这就是监听器!于是她带着这份彩超报告,把2016年做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免费取出“监听器”,还要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医院方面的回应非常直接,院方提供了当年的完整手术记录,操作流程规范,没有任何“放置异物”的情况。囊肿是常见病变,不可能和监听器挂钩。 如果真有电子设备残留,彩超和X光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但报告里从头到尾没出现过“异物”字样。换句话说医学层面已经给出了明确解释,所谓的监听器,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囊肿。 接下来,问题就落在法律的核心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你说对方做了什么事,你就得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叶大姐要指控医院,那她必须拿出能证明子宫里确实有监听器的证据,比如影像、异物实物、专家鉴定意见,可惜她没有,她唯一能说的就是“手机音乐在肚子附近声音更清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或者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又没有申请医疗鉴定,那么法院就不能支持患者的请求。 这条规定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叶大姐既没能证明有异物存在,也没能说明囊肿和医院手术有关,更没申请过医学鉴定。所以法院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即便退一步讲,就算真的存在异物,那也得有逻辑链条把它和医院行为连起来。按照《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并且“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可叶大姐这边,两点都无法成立。首先医院提供的手术记录显示操作规范,并没有违规。其次,她早年间还做过一次子宫次全切手术,子宫的大部分已经被切除。从医学角度讲,这样的解剖结构根本不可能“塞得下”一个监听器。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即使真有异物存在,也不能证明是取环手术时医院放进去的,更不能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给出的结论一致: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撑。叶大姐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份判决出来后,网上又是一阵热议。有人调侃说,这是现实版的“拍案惊奇”,还有人严肃指出,这类案件虽然看似荒诞,但对司法是个不小的考验。 因为法院不能光凭主观常识就拒绝立案,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可一旦进入程序,又得根据证据说话,这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差。这起案件让人们看到,法律既要守住理性和科学的底线,又要确保哪怕最荒诞的诉求,也有被审查的机会。 从头到尾回顾下来,你会发现:这不是一桩简单的闹剧,而是一次对法律运行机制的真实考验。一方面,它告诉我们:主观感受再强烈,也不能替代客观证据。医学和法律都需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尊严就在于,它不会随便拒绝一个人的诉求,即便听起来再荒唐。法院会给你一个程序上的机会,但结果最终取决于证据。 对公众来说,这起案件敲响了一个警钟,别轻信自己的臆断,面对身体不适,要靠医学检查来佐证。对法律界来说,它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保障诉权的同时,避免无效诉讼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9
辽宁葫芦岛,59岁大姐早些年去医院取体内的节育环,取完她总觉得肚子隐隐作痛,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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