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闲的没事,到足浴店消遣,店员介绍了四五个技师,男子挑花了眼才选中1个,享受完服务后,店员发现男子竟没了呼吸,后经抢救不幸去世,男子家属一怒之下把足浴店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足浴店大喊冤枉,拿出一个证据,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10月6日,据极目新闻报道,事情发生在3月19日深夜,李某一个人晃悠进了徐某开的足浴店。当时店里值班的朱某赶紧迎上来,给李某推荐了四五个技师,李某挑了个 68 号杨技师,就定了按摩服务。 之后李某先洗了澡,躺到按摩床上,杨技师就按流程开始服务。没按多久,李某就闭着眼 “睡” 了,杨技师还以为他是累着了,没好意思打扰,接着按自己的。直到凌晨 1 点 20 分,快到点了,杨技师喊了李某好几声,想提醒他服务结束,可喊破嗓子都没动静。 这时候她才慌了,正常人再能睡,喊几声也该醒,李某却一动不动,脸看着还发白。 杨技师赶紧跑前台叫邓某过来,邓某一进房间,瞅见李某那样,心里咯噔一下,连喊带推都没反应,呼吸也弱得很。 她不敢耽误,立马叫店长,还让朱某打 120。可从发现不对劲到救护车来,足足 11 分钟,店里这帮人围着李某,没一个会急救的,既不敢碰又不知道咋办,就这么干等着,啥措施都没采取,真是急死人。 凌晨 1 点 35 分,救护车终于来了。医护人员一看,李某早没了自主呼吸,赶紧现场急救,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折腾 10 分钟,还是没反应。 送医院又抢救半小时,最后还是没救回来,医生当场就宣布了死亡。 人死了,家属肯定受不了,情绪激动得不行。后来拿到司法鉴定报告,里头说李某尿道口和大腿根有精液残留,家属就抓着这点不放,一口咬定是足浴店搞违规服务,说就是这事儿让李某太激动,才猝死的,所以索赔 113 万。 可足浴店老板徐某死活不认,说店里从来没搞过违规服务,杨技师和其他员工都能作证,跟李某没任何不当接触。徐某直说,那些体液跟他们店里没关系,他们压根不知情。 这时候就得看科学和法律怎么说了,毕竟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司法鉴定写得明明白白:李某本身心脏就有毛病,肝也不好,真正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了,血压住心脏导致的。 这种病跟定时炸弹似的,大多和高血压有关,稍微激动点血压一飙就容易炸。至于那些精液,鉴定只说 “有”,没说 “怎么来的”,更没法跟足浴店的服务挂上钩。 打官司老话说的好,“凭证据说话,没证据白搭”。 《民事诉讼法》里早定了规矩,谁主张谁就得拿证据。家属说有非法服务,哪怕拿出个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也行啊,可啥都没有,这说法自然站不住脚。 开门做生意,就得对客人的安全负点责,这叫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句空话。 你想,宾馆、商场都得贴安全提示,足浴店凭啥例外? 这家店倒好,连个 “有心脏病别按摩” 的牌子都没有。 更要命的是,发现人不行了,就干等着 120,啥都不做。懂行的都知道,猝死急救就那四五分钟黄金时间,“时间就是生命,耽误就是罪过”,这 11 分钟啥都不做,跟眼睁睁看着机会溜走没啥区别,哪怕瞎按按胸口,说不定都有转机。 所以法院的账算得挺实在:李某自己心里有数,明知身体不好还凌晨瞎晃悠,对自己不负责,得担 85% 的主要责任;足浴店没尽到本分,担 15% 的次要责任。总损失 114 万多,扣掉店家已经给的 8 万多,再补 9 万多,正好 17 万出头。 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法律解析: 问题1:李某家属称足浴店提供违规服务致其猝死,该主张为何未被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家属咬定徐某的足浴店有违规服务,需拿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司法鉴定仅显示李某有精液残留,未说明来源,也无法与杨技师的服务挂钩,家属拿不出实质证据,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说法自然站不住脚。 问题2:足浴店未设健康提示、未配急救措施,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的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需履行风险告知和应急救援义务。但店内未贴“心脏病患者慎按摩”等提示,未询问李某身体状况,且朱某、邓某等员工均不会急救,发现李某昏迷后11分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错失黄金抢救时间,明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问题3:足浴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做到“万无一失”,否则就要全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的足浴店未履行提示和急救义务有过错,但李某死亡主因是自身主动脉夹层破裂,且其明知患病仍凌晨外出消费,自身过错更大。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足浴店担15%责任而非全赔,既追责了店家失职,也未过度加重其义务。 红星新闻 2025-10-06 男子在足浴店按摩时猝死
湖南男子闲的没事,到足浴店消遣,店员介绍了四五个技师,男子挑花了眼才选中1个,享
豌豆大说法
2025-10-07 15: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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