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来到足浴店按摩过程中突发猝亡,后男子的家属申请鉴定,发现男子私处存有精液,家属就此认定是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从而导致男子受刺激死亡。于是,男子的家属将足浴店诉至法院索赔110多万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信源:深圳新闻网) 2025年3月19日,男子李某在当地一家足浴店按摩时出了事。尽管救护车赶来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原本大家认为这只是一场令人惋惜的意外,然而一份司法鉴定,却让整个事件瞬间变得复杂起来。 报告显示,李某的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 这个发现,让李某的家人坚信,足浴店一定提供了超越常规的服务,才导致李某因过度兴奋而猝死。 于是,他们将足浴店告上法庭,索赔113万余元。 对此,足浴店坚决否认。他们认为李某的死,是其自身健康问题所致,并表示店内从未提供任何非法服务。 至于精液的来源,店方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只是猜测可能是李某的个人行为,或是其身体状况特殊导致。 事情的经过其实很简单: 事发当天凌晨0点左右,李某进店,挑选了68号女技师杨某。 凌晨1点20分,按摩即将结束,李某却仍昏睡不醒。前台发现异常后,立即通知店长并拨打了120。 凌晨1点35分,救护车赶到,现场抢救约10分钟后,将李某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 后经鉴定表明,李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变等多种基础性疾病。 李某的死亡结果与疾病存在因果关系。 而李某的家属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以足浴店涉嫌非法服务至李某猝亡提起诉讼的。 那么,法院又如何认定呢?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具有提供证据进行举证的义务,否则当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李某虽是在按摩中突发疾病猝亡。 但这并不意味着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 显然,李某的家属也无法拿出证据来加以证明。所以,李某家属的该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对于足浴店这样的经营场所,对于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足浴店一方作为从事按摩活动的经营者,有义务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即在显眼处张贴相关安全提示标志。 此外,足浴店对于发生身体异常的顾客,同样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根据在案证据表明,足浴店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且在李某突发疾病时,足浴店也未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总之,足浴店对李某的猝亡结果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但他在明知身体患有疾病且做按摩可能会诱发疾病的情况下,仍然来到按摩店按摩。 李某对自身的猝亡同样存在过错,需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此,可减轻李某一方承担的责任。 法院经综合审理后认定,由足浴店一方承担15%的责任为宜,即足浴店老板徐某需向李某家属赔偿170000余元。 对此,广大网友也纷纷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有人说,足浴店这是遭受无妄之灾。李某明明因为自身疾病而亡,却让足浴店担责,足浴店亏大发了。 也有人认为,人命关天。毕竟人是在足浴店没的,足浴店也确实在很多地方没做到位,赔钱既是法律也是人道主义的需要。 还有人表示,为什么李某身上有精液仍然没有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家属拿不出证据,这其中的蹊跷的确可疑。 无论如何,逝者已逝,对李某的不幸离世表示遗憾的同时,也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 务必依法合规经营,该公示的注意事项要醒目张贴,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落实到位。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和社会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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