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也太好挣了吧!”江西抚州,男子为娶妻向女方支付60多万元彩礼等费用,可两人

沛山评生 2025-10-25 22:38:27

“这钱也太好挣了吧!”江西抚州,男子为娶妻向女方支付60多万元彩礼等费用,可两人仅同居了4天,女方就明确表示不想结婚。男子无奈,便和女方商议退婚,然而,女方却只想退一半彩礼,男子当然不愿,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信源:纵览新闻 )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2月份,吴先生在家人的安排下经媒人介绍,和女子周某相了亲。 两人大概相处了一个月后,均认为对方人还不错,便答应订婚。 3月5日,男女双方举办了隆重的订婚仪式。 男方更是在当天向女方支付了38.8万元彩礼、6万元见面礼、4万元大打送礼、4.2万元打送周某本人及亲属礼。 不仅如此,男方还给女方给付了一根100g价值7万余元的金条及0.3万元的戒指。 后来,吴某前往外地打工。 4月25日,周某来到吴某的住处探望,并与之同居了4天,于29日返回江西。 从那以后,周某向吴某明确表示退婚,且两人再未共同生活。 因在就退彩礼事宜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吴某便将周某告上法院。 吴某诉求,两人婚姻目的未达成,周某方应当返还各项彩礼费用合计60余万元。 但周某则认为,两人退婚的过错全在于吴某的隐瞒欺骗(称他月入1万,而实际7000元左右,还存有外债;吴某父亲干涉生活,要求用彩礼给吴某开店)。 而且,只有38.8万元是彩礼,因为双方已经同居,所以只退同意退一半。 法院会支持哪方的说法呢?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周、吴二人仅处于订婚阶段,并未领证结婚,吴某当然可以要求周某返还彩礼。 2、在具体认定彩礼的范围上,院方认为: 38.8万元彩礼,周、吴双方都没异议。 对于60000元的见面礼,因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故应认作为彩礼。 对于40000元的大打送钱及17000元的亲属打送钱,则属于双方之间为了联络感情而进行的人情往来,不应归为彩礼。 对于打送周某本人的2.5万余元,其中2万余元应为彩礼。 至于黄金首饰等合计7.32万元,也同应是彩礼。 所以,被认定为彩礼的部分合计54万余元。 当然,这还不是最后的结果。 周某所谓的“两人同居”进而减少返还彩礼的诉求,院方认为双方仅同居4天,没有持续且稳定的同居关系,故不予认可。 双方也都无法证明对方对婚约的反悔存在过错。 法院经综合审理后,结合案件情况,酌情判令由周某方向吴某返还90%的彩礼,即487080.9元(541201元×90%=487080.9元)为宜。 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觉得男方实在是太亏了,“且不说“天价彩礼”,这样折腾一番,竟白白丢了10多万元,这恐怕是一个正常人一两年的收入。” 当然,对于男方的遭遇感到同情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婚姻大事,应当慎之又慎! 双方从相识到订婚仅一月余,在未充分了解彼此的情况下,便仓促给付数十万元彩礼。 这也注定为两人婚约埋下裂痕的伏笔。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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