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和妻子住酒店,三更半夜,妻子尖叫一声,男子醒来,两人发现,床头站着一个光脚赤身的大汉,男子过了十几秒才反应过来,询问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大汉支支吾吾,男子害怕对方是坏人,就赶紧让对方先出去,这才报警打电话给酒店,事后酒店回复,对方是走错的。 孙先生(化名)看着妻子惊魂未定的样子,他就特别地心疼妻子,他只是和妻子住酒店而已,就遇到如此令人害怕的事情,如果当时是妻子一个人,或许事情的结局就不是这么简单了。 他当时和妻子入住的这家酒店,是相当不错的,所以他们一入住酒店就是比较的安心。 当时他的妻子是因为是跟着他一起入住的,所以他们俩一直都是很放松的状态,入住酒店就像入住自己家一样,到了晚上就安心入眠。 最先发现这个壮汉的是他的妻子,当时已经是晚上12点,孙先生和妻子早早已经入眠。 他的妻子听到动静之后就醒了过来,她睁眼看到一个大汉站在床头,顿时吓得魂飞魄散,她惊叫起来。 睡梦中的孙先生,听到妻子的叫声,也瞬间惊醒,迷迷糊糊中,他看到床头站着一个大汉,竟然是没有穿衣服的,还没有穿鞋子,只穿了一条裤子。 他看起来壮壮的,胖胖的,应该有200斤那么重,他看起来就让人感到害怕, “你是谁?你是干什么的?”突然间从梦中醒来,看到这么一个人,连孙先生都害怕起来,他是过了十几秒才反映过来问对方的。 而这个大汉面对孙先生的询问,却支支吾吾一会儿也答不上来。 孙先生害怕这个人是个坏人,就赶紧先稳住他,他故作轻松地跟妻子说:“可能是走错的,不要担心!” 孙先生这么一说,这个大汉也顺势走出了房间。 夫妻俩看到这个大汉走出房间,这才松了一口气,而他的妻子心还在砰砰砰地跳,害怕的表情久久没有挥去。 这件事不但孙先生的妻子害怕,他也很害怕,这幸好是他和妻子一起来住酒店的,如果是妻子一个人住酒店,谁知道后面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有两个人,还是夫妻,这个男的就算是真的想干坏事,他也会掂量几分,不会轻易干出违法的事情。 可若是一个女子住在房间,这就不好说了,即使是走错的,都有可能趁人之危,做出违法的事情,这也是有可能的事情。 发生这样的事,虽然他们没有什么损失,但他们还是很害怕,就赶紧报了警,他们害怕这个大汉是有意进到他们房间的。 报了警之后,孙先生也是马上打电话让酒店的人来解决这件事。 三更半夜,美好的梦被打破,还受了一夜的惊吓,他们当然要酒店给个说法。 工作人员的回复是,这个人就是走错的,是隔壁间的客人,是前台操作房卡失误,所以导致客人走错了。 对于这个回复,孙先生依然感到不满意,这个客人就算是隔壁的,怎么可能会轻易走错,就算走错,这个客人怎么能轻易进入他们的房间,这个孙先生还是想不通。 后来孙先生想起了一个细节,就是他们的房门,他早就发现有问题了,就是房门关不上也不会发出警报声,可他睡觉之前,他确认过,是关了门才睡觉的。 如今发生这样的事情,他的妻子久久没有缓过神来,他带妻子去看了医生,医生说这是应激反应。 经过这么一件事,孙先生的妻子每次睡觉前都要反复确认门是否锁了,这件事已经成了他妻子的一个阴影。 住个酒店就遭遇这样的事情,孙先生肯定希望酒店能拿出一个合理处理事情的态度来。 那么孙先生该怎么办呢? 首先,孙先生和妻子入住酒店,与酒店构成合同关系,那么酒店是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大晚上的有客人走错,进入他们的房间,给孙先生的妻子造成心理阴影,酒店有责任。 其次、酒店前台操作房卡失误,并且酒店的房门也有问题,这个酒店也是承认的,那么酒店就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是酒店的过错,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那么酒店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除此之外,孙先生的妻子受到精神损害,那么酒店就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女子遇到这种事情,都是会害怕的,所以入住酒店一定要检查好房门,确认房门锁好了才可以睡觉。 那么你对孙先生他们遇到的这件事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