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因家人的阻拦,与谈了8年的女友和平分手。后因为创业困难向女友借了1万元

雷雷说趣 2025-11-04 00:06:28

安徽,男子因家人的阻拦,与谈了8年的女友和平分手。后因为创业困难向女友借了1万元,结果却因为丢失了手机导致失去了联系方式。直到最近,男子才通过媒体找到了女友,并打算还对方10万元,可女方却明确表示不会要这笔钱。(来源:安徽商报) 此事要从1991年说起,那年23岁的安徽小伙李先生在一家工厂工作,与他同岗位的是离异带娃的马女士。据悉,马女士比李先生还大了2岁。 由于在一起工作时间长了,二人竟看对眼了,李先生不顾家里反对与马女士谈起了恋爱,这一谈就是8年之久。 后来李先生的父亲得了癌症,非要他回老家找个当地对象结婚。实在没办法的李先生只能选择和马女士和平分手,之后各自成了家,这也成为了李先生一生的遗憾。 2001年,李先生开始创业,但因创业初期资金困难,他就向马女士借了1万元。在当时,大家的工资其实都不高,但这1万元对于李先生来说,无疑是救命钱。 熬过了2年后,李先生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他一直都记着马女士借给他的1万元。 可谁能想到,一次不小心丢了手机后,马女士的联系方式就彻底没了。从那以后,还钱就成了李先生心中压着的一块大石头,他天天盼着能找到马女士把钱还给她,也想知道她现在过得好不好。 李先生并没有对现任妻子隐瞒自己与马女士之间的事,妻子也没有反对李先生去寻找,甚至还给李先生出谋划策。 近日,李先生通过媒体,以及热心网友的帮助,终于得到了马女士的消息。通过记者的帮助,李先生联系上了马女士的儿子。 马女士的儿子还记得李先生,电话接通后还叫了李先生一声:“叔叔”,这可把李先生激动坏了。 之后,儿子将马女士的联系方式交给了李先生,让他们二人自己联系。 在二人见面那天,李先生一个劲儿地感谢马女士,还坚定地表示要还马女士10万元。 不过马女士却笑着摆了摆手:“虽然当年那1万元是挺值钱的,但我更看重你这个人,这10万我不会要的,我觉得我们的友情比金钱更重要。” 有网友认为,李先生有情有义,20多年都不忘感恩,这10万元就是他心意的体现,马女士应该收下。 但有网友却不这么想,认为都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突然说要还这10万元,会不会有点刻意,是不是想通过博眼球获得流量? 还有网友表示,这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时效也已经过了,李先生是不是可以不用还了? 其实不管李先生最终的目的是什么,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李先生要偿还马女士这1万元的本金,这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事件中,李先生当时是否和马女士约定过利息,这并不清楚,但即便没有约定过,也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但如果按照银行利率来计算,这利息绝对是达不到9万元的,除非二人明确约定是高利贷或者以复利的形式计算利息。 因此,这多出的9万元估计是李先生想要弥补对马女士的亏欠,这在法律上就属于赠与行为。但只要马女士不接受,那赠与行为就无效。 李先生是不是可以不用还这笔钱呢? 其实从李先生与马女士断联的时间来看,这笔1万元的借款已经过去24年了。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3年马女士仍未向李先生主张还钱的,那李先生是可以不用还了。 即便双方未约定时间,那最长的保护时效是20年,但现在已经超过了24年。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李先生的确可以不用归还这1万元的。但是法律是法律,人如果有良知,又怎么会欠钱不还呢? 最后,李先生这么多年都一直惦记着还马女士这1万元,这说明李先生的人品并不差,只是可惜二人并没有走到一起,这也许就是缘分未到吧。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88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