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校园碰撞纠纷:“被撞方”为何要担责? “他撞的我家孩子,凭什么让我赔钱?

花开就富贵 2025-11-04 14:44:34

吉林校园碰撞纠纷:“被撞方”为何要担责? “他撞的我家孩子,凭什么让我赔钱?”吉林某小学的校园意外纠纷中,被指“撞人”的孩子家长面对调解方案满是不解。据悉,课间休息时,两名学生在操场奔跑玩耍,其中男孩B连跑带回头,与正向奔跑的男孩A相撞,导致B骨折。B的父母向学校和A的家长索赔13万元,法官提出调解方案:A的家长承担50%责任,校方承担30%,并提示若不接受调解,判决可能面临更高赔偿。 这一责任划分并非主观判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与事实细节。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控显示,双方均存在奔跑行为,男孩B“连跑连回头”的举动降低了自身避险能力,男孩A也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属于双方混合过错,因此A的监护人需承担50%责任。 校方承担30%责任的依据则来自《民法典》第1199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法官结合同类案例指出,课间操场作为事故高发区域,若校方未安排专人巡查、未对奔跑打闹行为及时劝阻,即属于未尽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 至于“不接受调解会判更多”的说法,源于诉讼中的举证风险。若进入判决程序,法院将严格依据证据认定过错,若A的家长无法证明己方无责或校方责任更重,结合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判决赔偿额可能高于调解方案。此类纠纷的处理,既避免了“孩子出事学校全担责”的误区,也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校园意外的责任界定提供了典型参照。学校是否担责 学校事故

0 阅读:1
花开就富贵

花开就富贵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