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看到一辆车发生自燃,二话不说从附近的警卫室借来灭火器帮

律安说法 2025-11-09 12:21:55

山东泰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看到一辆车发生自燃,二话不说从附近的警卫室借来灭火器帮忙灭火。灭火过后,外卖小哥看几个单子都已经超时,便把灭火器放在车前匆匆离开现场。结果,次日却被索赔2个新的灭火器。外卖小哥直呼心寒!后续来了! 初冬的冷雨,淅淅沥沥地笼罩着泰安。雨水模糊了城市的轮廓,也让道路变得格外湿滑。 外卖员小吴骑着电瓶车在车流中艰难穿梭,与时间赛跑,突然看到前方一辆汽车发生自燃,不少人在围观,但没有人敢上前管。 小吴心头一紧,当时什么爆炸啊、危险啊!都抛之脑后,脑子里只有救人,尽快把火灭了。想也没想,几乎本能地冲到附近的警卫室,借了两个灭火器帮忙灭火。 万幸,经过小吴的一顿操作,再加之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救援,火最终给灭了! 随后,小吴看到自己的几个订单都已经快要超时,将借来的灭火器放在车前便匆匆离开现场。 可令小吴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警卫室却联系到他,让他归还灭火器。 小吴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灭火器可能是被消防人员拿走了,结果,警卫室不管不顾让他赔偿2个新的灭火器。 想到自己帮忙灭火,导致5个单子超时,赔偿了100多块钱,如今还要被索要灭火器,小吴觉得有些心寒便将此事发到网上。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小吴用不用赔偿灭火器? 小吴借用警卫室的灭火器,与警卫室建立借用合同关系。警卫室事后要求小吴归还灭火器并无不当。而在小吴无法归还的情况,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要求小吴赔偿,亦无不当。 当然,最终的赔偿责任并不用小吴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小吴看到路人的车发生自燃,借用警卫室的灭火器帮助路人灭火的行为,既符合“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要件,又符合“无法律、约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小吴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要求受益的车主进行补偿。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小吴最终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小吴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车主追偿,单说寻找车主就是个麻烦事,如果再碰见个“无赖”,又免不了一顿折腾! 不能让好人难做,应是社会共识! 据悉,目前经协调,警卫室在核实小吴确实是拿灭火器用于救火后已经不再要求赔偿。 而因救火而送超时的几个单子的单主在听说了这件事后,也表示理解。 此外,小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之前是特警,去年还曾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用绳子拴着救了一个落水的小女孩,以后如果再碰见这样的事情,还是会伸出援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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