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

树说历史 2025-12-18 17:52:58

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6万,法院咋判?   陕西有个郑先生,2023年10月,郑先生突发奇想想要去爬泰山,就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参加华山一日游。   到了景区之后,又花10块钱买了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每次事故每人限额赔偿27.8万,死亡伤残限额赔偿25万。   华山是出了名的险,虽然旅游公司有投保,但多买张保险票双保险似乎也是正常的事情。   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当郑先生爬到通往华山西峰气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路段时,却做出了谁也没想到的举动。   这里很险,景区不但设了安全牌,赔了安保,还专门在靠近悬崖的位置设立了及胸的护栏。   郑先生先在护栏内站了一会儿,然后突然翻越护栏,面部朝下,在栏杆上爬了一会儿,“自行翻滚三圈”掉了下去。   因为摩擦力较大,地面倾斜度不高,郑先生掉下去后并没有直接下山,他自己双脚先后勾了好几次,才成功把自己从山上“扔”了下去,因此死亡。   好好地人爬个华山就这么死了,和他签约的旅游公司可倒了霉,好在有投保,赔了50万。而郑先生生前卖了平安保险,也赔了60万。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郑先生已经获得保险赔偿了,华山旅游公司和他花10块钱买的那保险还能不能生效呢?   郑先生家属认为,肯定得生效。而且不止要生效,这出人命了华山旅游公司还得赔人命钱,共索赔126万   于是将华山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郑先生家属的行为虽然看上去像是“一鱼三吃”,但要告还真没问题,因为这是三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   和旅行社是旅行服务合同,和他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人身保险合同,和华山景区则属于侵权责任。   与其说是“一鱼三吃”,更不如说是“一损多赔”。   但直接索要100多万,那明显就太过了。因为华山旅游公司确实尽到了义务,正常成年人只要不是不想活了,都不可能自己做出他那种危险动作。   按理来说,是不用赔的,他这更像是自杀。   但如果一分钱不赔,家属肯定不乐意。于是法院选任伟,华山旅游公司,在发现郑先生掉下去摔死后,没有“及时指派人员参加救助工作”,要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189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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