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阳,男子在高速服务区出现高烧、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遂打了120。120送

律安说法 2025-12-20 19:36:45

陕西旬阳,男子在高速服务区出现高烧、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遂打了120。120送男子就医途中路过一高架桥时,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嚷着要下车小便。120急救人员拗不过无奈靠边停车,让男子下车,不过,为防止发生意外还跟着男子下车。谁料,男子下车后一直往前跑,跑着跑着突然转身跑到对面一跃而下,坠亡。事后,男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如果不是120在高架桥上违章停车,让男子独自下车,男子也就不会死亡,要求医院赔偿10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已婚男子戴某上有2位年近7旬的父母,下有2个未成年人的孩子,是家里的顶梁柱。 2024年8月3日下午19点25分许,戴某在一高速服务区拨打了120,声称自己出现身体发热、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 一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便派了一名司机开着救护车带着一名医生、一名护士赶往服务区。 医生见到戴某后,询问戴某的身体状况后,便和护士将戴某扶到救护车上,并用医用检测仪器对戴某进行监测。 随后,司机驾驶救护车原路返回医院。哪曾想途经一高架桥时,戴某突然情绪激动了起来,强烈要求下车小便。 司机拗不过戴某,无奈将救护车靠高架桥护栏停下。 随后,戴某自行开门下车,一下车就往前慢跑。 医生见状担心戴某发生意外,也下车跟在戴某的后面,护士与司机随后也下了车。 谁料,戴某跑着跑着突然改变方向,转身跑到高架桥的另一侧。 医生见状想上前阻拦,结果被过往车辆阻拦。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只见戴某跑到高架桥的另一侧后,径直翻过1.15米高护栏,从桥上一跃而下。 120医生、护士、司机见状都慌了,其中司机第一个反应过来,连忙拨打了110、119。 悲剧的是,等消防、公安等单位人员找到戴某时,戴某已经死亡。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他杀。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戴某的家属难以释怀,因涉事高架桥属于禁停路段,戴某的家属认为120急救人员明知戴某处于高烧、意识混乱状态,还在漆黑的夜晚、在高架桥违章停车,并在停车后,放任神志不清的戴某独自下车,将戴某置于危险境地,是导致戴某坠桥死亡的重要原因,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戴某死亡8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108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戴某家属的控诉,医院依旧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整个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并无任何过错。 第二、是戴某在救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强行要求停车,并且对随车医务人员人身进行攻击后自己开车门下车后跳桥导致死亡。 第三、救护车的监控视频显示,戴某在救护车上的神志是清醒的,行车过程中还一直在通话。 第四、戴某的死亡原因系自杀行为,并且急救人员也不能预见戴某的突然跳桥自杀行为,戴某的死亡在法律上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怎么判?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其实关键是看急救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又是否与戴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因果关系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其他介入因素。比如,甲一拳打在乙脸上,导致乙脸部受伤,这就是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但是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甲将乙打伤,乙在去医院途中因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加重,这种情况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还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侵权的构成,都会产生侵权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将救护车停在禁停路段,并让患者独自下车,未紧紧跟随、陪护,存在过错。 戴某的死亡虽系自行穿越公路、翻越护栏后坠桥所致。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戴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戴某死亡10%的责任为宜。 核定戴某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医院限期赔偿戴某家属13万余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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