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是该有的公平正义 “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模式退出历史舞台,是法治文明的进步,更是对公平正义的精准回应。长期以来,“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让不少被侵害者陷入“还手违法、不还手受辱”的两难,模糊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边界,挫伤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明确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以法律形式厘清了“防卫”与“互殴”的核心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意图是制止侵害还是主动伤害。从湖南永州女子被殴反击改判正当防卫,到山东淄博张女士还手案再审无罪,这些案例印证了司法实践正摒弃“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思维,转向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冲突升级过错、防卫限度等完整情境。 这一转变的本质,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落地。它让被侵害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拥有合法自保的底气,也让执法者有了更精准的裁量依据,避免了“动手即有责”的机械认定。法律不再苛求受害者完美避险,而是站在正义一方划定保护边界,既遏制了不法侵害,也防止了防卫过当,实现了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当“被打还手”不再被轻易贴上“互殴”标签,公平正义便有了更鲜活的体现。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引领,让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得到有力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