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判得公平!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廖某宇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友们纷纷鸣不平,认为应该立即死刑,这当然不是无理取闹: 1、廖某宇是因为争论鹦鹉什么时候学人说话的这无关紧要的话题,导致情绪失控,而后飙车。 2、撞死一家三口,后果严重。 3、遇难者家属悲伤不谅解。 从公众情感上说,这哪能不判死刑呢?哪能容忍死缓呢?换作任何一个家庭都接受不了这样的惨剧。 但是,法律要讲究事实根据、主观情节、法律条文。法院为什么只判死缓?这在判决书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1、“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段话把廖某宇的性质点明,确实严重——“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这是重罪。必须从重处罚。) 2、“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家三口死于非命,害得无冤无仇的人家破人亡,哪有不“依法惩处”之理?) 3、“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 (这表明,廖某宇确实没有主观故意撞人的心理,后果非常严重,但他“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算是在一定程度上主动制止事故发生——尽管没有效果。) 4、“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他并没有逃避和逃逸,毕竟“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5、廖某宇“具有自首情节”。 (这态度是必须的,没有遮盖自己的错误。) 根据判决书中的第3、4、5的说法,廖某宇只能死缓,而不是立即死刑——对于他来说并不轻,这辈子也毁得差不多了,表现得很好而减刑,出狱的时候都已经年近半百了!就算立即死刑,被害人也活不过来,于事无补,家属的心理创伤和悲愤仍在。 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和处境,让人同情,但是事实已经发生,心理创伤只能靠岁月安抚,社会和部门多给予关爱帮助。 廖某宇案件又是一次警钟长鸣——开车的时候千万不能放任情绪,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出了事故既害人又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