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2024年,江苏的小陈,通过应聘担任了某公司的专员,月薪在一万元左右。 对于这份薪资待遇,小陈当时颇为满意,公司也因为他初期表现尚可,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本以为这是一段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没曾想后续会因为 “上厕所” 这件事闹得不可开交。 某天,公司管理层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小陈的工位经常长时间空着,问起同事都说 “去卫生间了”。一开始大家还没太在意,毕竟人有三急,偶尔多待一会儿也属正常。 可随着时间推移,大家发现小陈去卫生间的频率越来越高,停留的时间也越来越长,有时候一进去就是一两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厂区检查工作的正常推进。 负责考勤的 HR 调取了近期的打卡记录,发现小陈的上下班时间都很规范,没有迟到早退的情况,但工作时间内的在岗时长却明显不足。 公司老板得知后,觉得事情不对劲,便安排安保部门调取了办公区及卫生间门口的监控录像,这一查可真是让所有人都吃了一惊。 监控画面清晰地记录下了小陈每次进出卫生间的时间,安保人员逐帧统计后整理出的数据,让 HR 部门都惊呆了,小陈单次上厕所的时间,最低要半个多小时,最长一次甚至将近四个小时。 更让人咋舌的是,他每天在卫生间的累计时长也相当惊人,最短的一天 1 小时 22 分钟,最长的一天足足有 6 小时 21 分钟,几乎占了全天 8 小时工作时间的八成。 公司随后找小陈进行面谈,询问他长时间待在卫生间的原因,小陈只是含糊其辞地表示是个人生理需求,再加上部分工作需要在厂区各处巡检,偶尔会在卫生间附近停留。 但这个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公司的 5S 巡检工作有明确的流程和记录要求,小陈无法提供对应的工作日志来证明他在卫生间停留期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眼见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决定与小陈接触劳务合同,但小陈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不合理,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小陈的行为是否构成 “擅自离岗”。 小陈坚持认为,自己在卫生间停留是正常的生理需求,部分时间也是在进行厂区巡检,公司以 “擅自离岗” 为由解雇缺乏依据。 而公司一方则提交了完整的监控录像、考勤记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证据。 前段时间,这期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法院逐帧查看了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发现小陈有好几次几乎都全程都停留在卫生间,从上午到下午,中间没有任何工作相关的行动轨迹。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法官认为,正常的如厕行为应是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会构成擅离岗位,但小陈的停留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也不符合其 5S 专员的岗位职责要求。 更关键的是,小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是在履行工作任务,按照公司制度核算,他的累计旷工天数已经达到 6 天,完全符合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因 “带薪如厕” 引发的劳动纠纷,也让不少人关注到职场中 “合理离岗” 与 “违纪脱岗” 的边界问题。 根据劳动法相关精神,虽然法律未对 “脱岗” 作出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离岗时长、是否报备、岗位性质以及对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就像有法律专家所说,合理的生理需求值得尊重,比如正常如厕、短暂饮水等,但这种需求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合理的需求需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表达,而遵守劳动纪律、坚守职业底线,才是维系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美丽浙江2026-01-19——《单次上厕所接近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