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icon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

浅夏历史微光 2026-01-21 17:57:09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icon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事儿听起来离谱,但法院的判决却一点不含糊。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男子索赔20余万元赔偿金的诉求 。核心原因很明确:正常如厕本该即去即回,可这位员工的停留时间远超生理需求,2月13日甚至全天待在卫生间,完全超出了岗位职责范畴。 更关键的是,公司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还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让该男子签字确认过 。制度里写得清清楚楚,擅离岗位超1小时算旷工半天,超2小时算旷工1天,累计旷工达标就可解除合同。视频统计显示他当月累计旷工达6天,公司的解雇完全符合规则。 类似的“卫生间纠纷”其实并不少见。苏州就有位工程师,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次最长近4小时,被解雇后辩称是痔疮需要护理。可他事发时没向公司请假,购药和手术记录要么在滞留后期,要么在解雇后,法院最终也认定公司解雇合法,只是经调解公司给了他3万元补助 。 这背后其实是劳动关系中“合理需求”与“纪律约束”的边界问题。律师解读说,判断如厕是否合规,要看时长是否合理、是否提前报备、对工作有无实质影响。像流水线操作员、救生员这类特殊岗位,提前报备如厕让同事替岗是基本要求,擅自离岗可能引发安全风险 。 《劳动法》确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正常如厕是不可剥夺的生理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利,把卫生间当成“摸鱼圣地”。如果真有健康问题,完全可以走正规病假流程,公司一般都会予以通融,没必要偷偷摸摸离岗。 对用人单位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得讲究方式。既要明确劳动纪律,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也要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义务,让员工清楚知晓规则 。要是制度本身不合法,或者没告知员工,就算员工违纪,解雇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员工遵守规章制度、诚信履职是基本义务,而企业兼顾管理规范与人文关怀,才能减少此类纠纷。毕竟工作的核心是完成本职任务,无论是“带薪如厕”摸鱼,还是过度限制员工正常需求,都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环球网、新华网、光明网、找法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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