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了!”湖北武汉,20岁女子和男友同居生活,两人一起在一家酒吧上班,女子下班

律观法说 2026-01-21 18:02:33

“可惜了!”湖北武汉,20岁女子和男友同居生活,两人一起在一家酒吧上班,女子下班回家,和男友发生口角,男友把她推出门外,并反锁房门,女子独自走到江边,溺水而亡。女子父母得知女儿去世后,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104万元。 20岁的苏某,是一名大三学生,本应该在大学校园享受青春时光,可她却和男子王某谈起了恋爱。 两人在外面租了房子,一起同居生活,还一同在一家酒吧打工。 小情侣在一起过日子,难免磕磕绊绊的,2024年4月1日晚上,苏某上了一整夜的班,又是喝酒,又是唱歌,累的够呛。 次日早上8点,她拖着疲惫的身子下班到家,刚一进门,就因为帮别人喝酒的事情,和男友王某起了口角,王某让她不要帮别人喝酒,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话赶话吵了起来。 王某情绪上头,气得把苏某的微信给删除了,苏某直接掀翻了桌子,两人从言语冲突,变成了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家里的全身镜应声倒地,玻璃碎了一地,苏某被划伤。 看到苏某受伤,王某不但没有心疼她,反而把苏某推到了大门外,“砰”地一声把房门关上,还反锁了,把苏某一个人孤零零地扔在了门外。 当时,两人的朋友杨某也在,看到苏某受伤后,杨某追出来,帮苏某清理了伤口。 之后,苏某一个人站在门口,心里又委屈又生气,她满心期待着王某能出来跟她道个歉,哄哄她,可左等右等,王某连个影子都没出现,几分钟后,苏某独自下了楼。 看到苏某没在门口后,王某并未放在心上,而是和杨某在家里喝起了酒。只不过,他每隔一段时间,就通过手机查看一下苏某的定位,看看去了哪里。 得知苏某的定位一直在江边,杨某有些担心,劝王某去看看,苏某在江边那么久,别出什么事了。 王某却满不在乎:“她心情不好的时候,就会去江边散心,散完心就会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接她的。” 可王某左等右等,都没有接到苏某的电话,而且,苏某的定位显示在江水中,他这才感觉不对劲,和杨某急急忙忙赶到江边找人。可他们找了好几圈,都没有找到苏某。 直到警方联系王某,让他去辨认尸体,他才慌了:苏某已经死亡了。经过调查,苏某是生前溺水死亡的。 苏某的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感觉天都塌了,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好好的女儿,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他们把所有的怨恨都指向了王某,觉得就是王某跟女儿发生口角,把女儿推出门外,才导致女儿走上极端的。 在苏某父母看来,王某作为自己女儿的男友,在跟女儿发生争吵后,将女儿赶出家门,还反锁房门。 他明知自己女儿在江边待了一个多小时,有自杀的可能,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去阻止这一切发生,王某的行为对自己女儿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他们还指出,王某在跟自己女儿恋爱期间,还跟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被自己女儿发现后,还对自己女儿动手,长期贬低她,导致女儿饱受精神折磨,直接诱发自杀。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和苏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他是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法院认为:王某与苏某发生争吵、拉扯,还将她赶出家门,是苏某离家后,来到江边的导火索,不能排除王某将苏某赶出家门,并反锁房门的行为系间接导致苏某溺水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王某向苏某家属赔偿8万元,可苏某父母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苏某是在跟王某发生矛盾后,自行来到江边溺水而亡,但是对于她如何溺水而亡的,不得而知。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知悉苏某有自杀的倾向,也无法证明王某怠于履行法定救助义务,驳回了苏某父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苏某本应该有更美好的未来,可因和男友争吵,行至江边,溺水而亡。 苏某父母失去女儿的痛苦,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他们觉得王某有责任,也是正常的。 王某和苏某是情侣关系,在苏某受伤又被赶出家门的时候,王某应该多关心她、照顾她,而不是把她扔在外面不管不顾。 但王某可能觉得苏某就是去江边散散心,不会出什么事,他也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么严重的地步。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都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遇到问题好好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伤害双方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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