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53岁男子是独身,请了个保姆照顾生活,保姆照顾他4年,买东西都是保姆拿男子的手机支付,谁知男子刚死,保姆拿着他的手机,转走男子50万元,还把男子收藏的玉器拿去变现,不料被男子姐姐发现,姐姐报警,保姆语出惊人: 我和他是没领证的夫妻,可警方一查,真相令人意想不到! 张女士弟弟去世,她悲痛欲绝,弟弟张先生命运悲苦,他的妻子早已经去世。 他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他有两套房子,还有不菲的积蓄,他的生活,安然无忧。 到了后来,他年纪大了,因为身体不好,就找了保姆刘某来照顾生活。 可刘某照顾他4年,张先生还是去世了,张先生没有妻子孩子,只有母亲的姐姐是他的亲人。 张女士悲痛欲绝,可是她突然发现,弟弟都已经去世了,他的账户中依旧有转账支付。 张女士就起了疑心,弟弟53岁,生前存有大量的积蓄,他生病时,并没把钱用完,怎么去世后还会有转账支出那? 2025年12月23日,张女士前去报警,她告述警方,张先生病逝后账户转出50万元。 警方立刻调查,发现这转账透着奇怪,主要是在张先生去世后的两天之内。 他去世当天,卡上的金额就转走20万元,明细上还显示,不但转走20万元,还从取款机上取了10000。 到了第二天,流水上显示,张先生的卡上又被转走了29万,这样一算,那可不是刚好50万元? 民警一看时间,张先生是当天9:33分去世,他尸骨未寒,刚过12分钟,卡上就被转走10万元。 交易上显示,这笔钱被转入了保姆刘某账户,警方立刻联系刘某,要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刘某来到之后,民警的威严让她害怕,她心里慌了,如实的交代,她说这么多年,张先生的手机支付都是由她来操作。 因此以来,她早就知道张先生的支付密码,她大言不惭,还说她和张先生是没领证的夫妻。 可是,她是一派胡言,她有自己的家庭,她还有两个孩子,她没有离婚,怎么可能和张先生是夫妻关系。 即便她和张先生是同居,他们没有领证,这个关系也得不到承认。 她只是张先生请来的保姆,来照顾张先生的日常起居而已。 经过调查,刘某是已婚人士,作为保姆照顾张先生4年。 可是她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张先生去世后她就生出了贪念。 她要霸占张先生的财产,随后,她陆续转走张先生卡上的50万元,她还感觉不够。 刘某知道,张先生快收藏,他有两处住宅,平常会收藏一些玉器。 刘某知道这些玉器价值不菲,她立刻行动,将玉器拿走变成了现金。 刘某怕被发现,转账完后还删除了记录,可天网恢恢,她过于天真,以为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她的罪行。 张先生孤身一人,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他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他的妻子早年过世,并没有留下一个孩子,张先生唯一的亲人就是母亲和姐姐,母亲才是他的遗产第一继承人。 张先生没有给刘某留遗嘱,更没有打算给她任何的财产,刘某说她和张先生是没证的夫妻,这个说法根本就不成立。 虽然在张先生生前,一直是由刘某用他的手机进行日常支付,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她有权利支配张先生的财物。 刘某的行为,目的是要非法占有张先生的遗产,张先生的财物归母亲所有,刘某转款拿玉器的行为,就是窃取了别人的财物。 刘某以涉嫌盗窃,已被警方拘留,不该拿的,一分她也拿不走! 目前,此案件在进一步的调查审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刘某虽然在张先生生前掌握手机密码,但该授权仅限于代为操作日常开销,在张先生去世的一刻,该委托代理关系即刻终止。 刘某在张先生离世仅12分钟后即开始转账,并随后变卖玉器、删除记录。 这种趁家属不知情、秘密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 由于张先生已过世,刘某不再是代为保管财物,刘某贪心,涉案金额达50万元及大量的玉石变现。 刘某盗窃金额特别巨大,面临的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由于张先生妻子已故且无子女,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剩母亲。 姐姐张女士虽非第一顺位,但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代母亲处理或报警维权。 刘某既无遗嘱支持,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其任何转账行为是对法定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侵 害。 刘某转账后删除记录,证明刘某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并非“继承”或“受赠”,而是非法占有。 这种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在量刑时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刘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