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邹女士在某马店里买了一盒新鲜百合熬汤,谁知配送员在分拣时,误将一盒水仙种球当成百合送去了,邹女士71岁的老母亲和12岁的儿子喝完汤后都中了毒住了院。事后,邹女士查看外包装发现店里送错了,联系店家并报了警,要求店家赔偿375万。 据大河报报道,邹女士家里老中青三代都住在一起,平时,邹女士夫妻俩上班赚钱,71岁的老母亲负责做做饭,收拾下家务。 1月2日上午,邹女士和丈夫都外出了,她在某马上下单了一些食材,让老母亲在家给孩子炖点汤,食材中包含一盒新鲜百合。 邹女士12岁的儿子马上期末考试了,为了给孩子补充营养,邹女士经常买各种食材,给儿子炖汤补身体。 这天,邹女士的老母亲收到菜后,就和以往一样开始忙碌起来。 老人提前收到了邹女士的信息,知道女儿买了百合,所以在看到那一盒球状根茎后,就以为是鲜百合,清洗干净后就炖了起来。 中午,邹女士的母亲和儿子将一锅汤都喝完了,可刚吃完饭没多久,两人都开始出现剧烈头痛、呕吐等症状。 邹女士接到电话后,马不停蹄赶回家,将两人送去社区医 院。 原本邹女士以为是百合变质导致的,还将二人中毒情况和图片上传反馈给了店家。 可不多大会,邹女士母亲和儿子的化验结果出来了,二人指标异常。邹女士这才惊觉,二人可能是食物中 毒。 于是,邹女士赶紧赶回家翻找,找到百合的包装时,她在侧面一个不起眼的的地方看到“水仙种球养护”字样。 邹女士和家人还找到了煮过的“百合”,经辨认,确认为水仙种球。 此时,距邹女士的儿子和母亲误食已经过去了6个小时,邹女士赶紧安排两人转院,还打电话报了警。 民警接警后,经过调查,确认配送员在分拣过程中,将水仙误当成百合派给了邹女士,才闹了这一场乌龙,因不存在故意过失,不予立案。 而某马店一开始一直没有回应,直到民警上门后,他们才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第二天,邹女士的母亲和儿子出院,邹女士将医疗费等凭证传给店里,谁知店里改口了,称只承担医药费、陪护费、误工费等法律规定的费用,其他费用一律不承担。 可邹女士经过咨询得知,水仙毒素很大,并且没有特效解毒药,严重的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邹女士的儿子和母亲虽然出院了,但是母亲回家至今一直不舒服,每天只能喝点小米粥,短短不到一个月,就瘦了十多斤,以后还要定期检查肾功能。 儿子虽然中毒较轻,出院后也没有异样,但专家说,水仙可能会带来长远影响,邹女士还是很担心。 更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某马店里还说,他们虽然有错,但是邹女士母亲拿到货后,没有仔细辨认就吃,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1月27日,邹女士再次和对方进行协商,对方提出,一次性赔付邹女士7万元,以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可邹女士不同意,老母亲因为这件事,还出现了焦虑和失眠,目前又在住院。 邹女士认为,对方的赔偿金额和她儿子及母亲的健康损害及后续风险严重不符。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邹女士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此事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邹女士买的是新鲜百合,与该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店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 但配送员在分拣时将水仙种球误当成百合送去,明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以某马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还店的失误致使邹女士的母亲和儿子中 毒住院,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这已然构成侵权。 该店需要对邹女士母亲和儿子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对于后续因中 毒可能产生的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店提出,邹女士母亲拿到货后未仔细辨认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从常理来看,消费者基于对店家的信任,且商品包装外观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百合,不能苛求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就具备专业的辨别能力。 所以,邹女士母亲在这件事上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不过,邹女士虽有权利主张375万的赔偿,但最终的赔偿金额需由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并非邹女士说多少就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