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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侵权举报彩铃上线“铃”动护企直达掌心

涉企侵权举报彩铃上线“铃”动护企直达掌心

为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网上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和企业家开展网上涉企侵权举报,广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制作网络涉企侵权举报宣传视频彩铃,并通过运营商给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全体干部职工的手机号定制了彩铃服务功能,只要...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素材来源:生活帮2025-7-2

杭州新人婚礼布景被擅自商用拍摄,创意遭盗酿侵权纠纷

证据固定:保存设计稿、沟通记录、短剧侵权片段(含时间戳),公证侵权内容。多重诉讼: 起诉剧组侵犯著作权(要求下架内容、赔偿收益分成);起诉婚庆公司违约(索赔布置成本及精神损失);起诉场地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浙江杭州新人婚礼布景遭盗用,短剧侵权核心事实全面解析

⚖核心侵权事实 设计盗用细节 浙江杭州新人耗时近一年设计婚礼布景(含拱门、迎宾区、地花等),修改方案数十次并制作PPT沟通细节。关键证据:婚礼前场地方询问“能否延用布景拍摄”,新人明确拒绝(聊天记录为证)。短剧《我...

宜春新闻网2025年6月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情况公示

为进一步落实网站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宜春新闻网持续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加大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力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6月份...
儿子下意识观察妈妈反应瞬间,明白教育统一的重要性。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

儿子下意识观察妈妈反应瞬间,明白教育统一的重要性。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

儿子下意识观察妈妈反应瞬间,明白教育统一的重要性...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儿子下意识观察妈妈反应瞬间,明白教育统一的重要性。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 来源:烟火阑珊舞红尘 发表时间:2025/07/02 03:48:46
白色保时捷任性变道,大车司机让速不让道,绝不殃及无辜。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

白色保时捷任性变道,大车司机让速不让道,绝不殃及无辜。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

白色保时捷任性变道,大车司机让速不让道,绝不殃及...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白色保时捷任性变道,大车司机让速不让道,绝不殃及无辜。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 来源:烟火阑珊舞红尘 发表时间:2025/06/30 19:47:26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没有立即离开,而是与对方发生争执。争执中,一名路人听到女子的呼救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男子使劲拽离卫生间,不慎导致男子摔倒,头部受伤。事后,男子向路人索赔1.1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2024年10月2日22时许,男子潘某和几个朋友到一KTV唱歌喝酒。期间,潘某因醉酒意识不清,在上厕所时,误入女卫生间,惊扰到正在如厕的女子李某。因潘某不愿意离开还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大声呼救。同在KTV消费的无关人员杨某闻声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欲将潘某带离卫生间。因潘某醉酒意识不清,杨某便强制拖拽潘某离开,在此过程中潘某摔倒,致头部受伤。随后,潘某的朋友也赶到现场,见潘某受伤,便联系120救护车将潘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潘某一连在住院住了8天,花费2320.83元。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潘某耿耿于怀,于是以伤害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18万余元损失。面对潘某的控诉,杨某辩称自己作为公正的热心公民,听到呼喊救命声后,将潘某从女卫生间里拉出来,是见义勇为,不存在任何故意伤害的想法。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第一、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且可能引发恐慌,杨某在听闻呼救后采取必要措施将潘某带离,杨某拖拽行为虽然导致潘某受伤,但无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潘某因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也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之一,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因此杨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杨某将潘某拖离女厕所过程中导致潘某受伤,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侵权。第二、《民法典》第182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潘某醉酒意识不清误入女厕所造成险情,杨某主动将潘某拖离女厕所,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潘某误入女厕所的直接原因是其醉酒导致认知能力下降,女厕所属于明确的性别专属区,潘某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仍放任自身行为,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且杨某强制潘某离开女厕所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以侵权为由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潘某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潘某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四:第一是、潘某认为自己当时虽误入女卫生间,但杨某在处理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温和的方式引导自己离开,而是直接采取拖拽行为,将自己拽倒在地并撞倒门框,才导致自己头部受伤。这种行为具有暴力性和不合理性,超出了正常的“必要措施”。第二是,潘某认为自己因饮酒误入女卫生间,而非故意为之,也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侵害。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暴力拖拽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为之,存在明显过错。第三是,潘某认为,杨某的拖拽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是一种过度的、不合理的处置方式。第四是,潘某认为警方的调查重点在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从行为的合理性、过错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书并不等同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书存在错误解读。二审法院这样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根据潘某在警方的陈述,其在喝酒后仍有意识的情况下,忽视卫生间挂有明显性别区分字样的门帘进入女卫生间,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潘某误入女卫生间且其在发现进入女卫生间后并没有马上主动离开,而是与正在如厕的李某发生争执,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杨某听到李某的呼救后,赶到女卫生间将潘某拽离,杨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当时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充分注意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或者强度相当,也不应对杨某的正当行为过分苛责。故杨某用力拖拽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过,本案确实不属于民法典中关于紧急避险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处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潘某了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