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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

“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

“死不足惜!”云南玉溪,一男子欺负嫂嫂后被判9年。谁料,男子服刑结束,非但毫无悔改之心,反而为泄愤闯入嫂嫂家进行报复。其间,男子致使一名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失去生命,还将嫂嫂造成轻伤。事后,男子逃之夭夭。据新黄河7月22日报道,九年前,田某(化名)因一时冲动,对自己的嫂嫂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法院依法判处他9年有期徒刑。本以为这9年牢狱能让他悔过,出来后重新做人,谁也没想到,出狱后的他,心里装的不是愧疚,而是满满的怨恨。2002年7月,田某刚刑满释放,他出狱后,把当年入狱的账,全算在了嫂嫂头上。他觉得是嫂嫂让自己蹲了大牢,这份怨恨在心里疯长,最终让他决定上门报复。2002年11月,田某揣着恶意,悄悄摸到嫂嫂家附近。他趁着没人注意,翻墙进了院子,随后猛地推开屋门,眼里的凶光让屋内的嫂嫂瞬间惊恐。田某像一头发疯的野兽,朝着嫂嫂扑过去,拳打脚踢而且刀具相向,嫂嫂的呼喊声和求救声,根本他毫不在意。就在这时,同村的村民刘大哥(化名)恰好路过。刘大哥是出了名的热心肠,平时村里谁家有事儿,他都会去搭把手。那天他听到动静,立即前来制止,他没多想就冲进屋子。可他没想到,这一冲,竟是和家人的永别。刘大哥进门后,看到田某正对着嫂嫂下狠手,立刻大声呵斥,冲上去阻拦。可田某已经红了眼,对着刘大哥也下了死手。激烈的挣扎和反抗中,刘大哥被田某残忍杀害,倒在血泊里,而嫂嫂也被砍成轻伤。做完这些,田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趁着夜色,慌不择路地逃出村子,从此开始了逃亡生涯。接到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可是田某早已跑的不见踪影。由于案发地村里地处山区,周围山高林密,利于田某躲藏逃跑,华宁县公安局曾多次组织警力开展地毯式搜捕工作,但均未能找到他将田某抓获。这一逃,就是20年。这20年里,田某像老鼠一样,躲在阴暗角落,不敢用真实身份,不敢和人深交,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警方通过不懈追踪,终于在某个城市的出租屋里,将田某抓获。落网时,他胡子拉碴,眼神里满是疲惫与绝望,曾经的戾气仿佛也被岁月磨掉不少,可犯下的罪孽,不会因为逃亡时间久就被抹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2022年11月15日,一审时,法院认定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他是累犯,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被害人一方不服这个结果,案件随后进入二审阶段。2025年7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害人亲属和关注此案的民众,都盼着能有一个更公正的判决,给逝去的刘大哥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治信号。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

“必须死刑!”云南玉溪,一男子在20岁时竟将魔爪伸向大嫂,他持刀侵害未遂,几天后又欲杀人灭口,但未得逞,换来9年牢狱。然而,男子不思悔改,刚出狱,他再次持刀试图报复大嫂家。危急时刻,同村村民挺身阻拦。而男子竟将见义勇为的村民当场刺死。随后追上大嫂,连捅数刀致轻伤,夺命潜逃20年。之后,男子落网,一审判处死缓。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网友追问: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男子是不是要逃过一劫呢?据悉,1996年6月,时年20岁的田某明,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相胁实施侵害。数日后,田某明再次持刀行凶,意图杀害赵某某未遂。此次罪行,田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11月,田某明刑满释放后不久,非但未思悔改,反而对赵某某心怀怨恨。他再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意图泄愤。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某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阻止暴行。田某明凶性大发,残忍地用刀刺死刘某某。随后,他追上惊恐逃生的赵某某,连刺数刀致其轻伤,随即潜逃。田某明如同人间蒸发,逍遥法外长达20年。法网恢恢,2022年2月,警方终于在其藏匿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由检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特别指出:田某明捅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且田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某明不服一审死缓判决,认为死缓刑罚过重,已依法提起上诉。云南高院拟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刘某某之子将参与二审旁听,强调父亲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他悲愤地质问:“不然我真的想不明白,见义勇为,到底应该为还是不为?”其诉求核心是希望改判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赵某某及其子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任何对田某明的谅解书。赵某某之子痛陈田某明“伤害了他们两个家庭”,且田家从未联系道歉。身心遭受重创的赵某某表示“莫提了,提这个事就像拿刀来戳我,受不了”,她拒绝旁听二审庭审,直言“不想看到田某明,希望他被判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田某明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呢?《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其的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判断是否“极其严重”,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田某明杀害的是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无辜村民刘某某,直接导致刘某某死亡。同时,他重伤了原强奸案的受害人赵某某轻伤。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本身就极其严重。田某明两次犯罪均持刀行凶,02年更是连续捅刺,致人死亡和受伤,手段凶狠。田某明在2002年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对亲属大嫂的报复泄愤心理。这种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报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反社会性和伦理性。更恶劣的是,他将阻止其犯罪的见义勇为者刘某某作为首要杀害目标,主观恶性极深。田某明在1996年犯罪被判9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次犯下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这充分证明其毫无悔改可能,再犯危险性极高,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累犯。此案时间跨度长,影响恶劣。侵害亲属、报复行凶、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20年,这些情节叠加,极大冲击了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正义的信仰。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田某明的罪行在性质、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均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处死缓,在被害人家属及社会部分公众看来,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能有效震慑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故争议极大。遗憾的是,单纯从报道来看,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填某明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报道显示是被告人田某明提起的上诉,如果没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外,则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或无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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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分手入室杀害女友兄嫂被抓##男子杀害女友兄嫂潜逃11年被抓#】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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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分手入室杀害女友兄嫂被抓##男子杀害女友兄嫂潜逃11年被抓#】2011年6月,被告人贺某全经人介绍与董某慧谈恋爱,后董某慧提出分手,贺某全不同意,迁怒于董某慧的大哥和大嫂。2012年12月11日晚,他闯入湖北襄阳谷城县被害人家中,将夫妇二人杀死,之后潜逃11年,2023年10月6日在河南省商水县被抓获。2024年11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某全死刑,贺某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将于6月5日开庭,受害人家属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们只希望为死者讨回公道。不同意分手,他多次语言威胁并骚扰这起案件发生于2012年12月11日午夜,地点在湖北省谷城县。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6月,被告人贺某全经人介绍与董某慧谈恋爱,后董某慧提出分手。董某慧为了躲避贺某全,就外出打工。贺某全因此心生不满,遂找到被害人董某、李某(董某慧的哥、嫂)索要“分手费”,并对董某夫妇进行言语威胁。董某慧作证时表示,2011年6月上旬,经人介绍认识了贺某全,“他声称手里有五六十万元,在福建做工程。交往过程中发现贺某全根本不是做工程的人,他的钱实际上是他父亲工伤事故的赔偿款,也就十几万元。贺某全平时就在游戏厅里赌博,到了2012年春节的时候,赔偿款基本上都输完了,我觉得他不可救药。我多次和贺某全提出分手,他都不同意,还说要是分手,就同归于尽,要不就把我弄残废。最后一次提分手,是2012年8月份,当时说了分手之后,我就出去打工了。分手之后,贺某全找不到我,就发手机短信威胁我,并说要绑架我哥哥家的孩子,灭我全家。”午夜绳坠入室作案,下手狠毒2012年12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某全携带绳索、尖刀从谷城县石花镇房管所商住楼六楼楼顶进入董某、李某位于六楼的家中。董某、李某被惊醒后,贺某全持刀对董某捅刺数刀,致董某当场死亡。李某从家中跑出,贺某全持刀追撵捅刺李某,将李某捅倒在三楼楼梯拐角处,后逃离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5日死亡。法医尸检显示,贺某全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死者董某身上有多达十余处创口,深达内脏,左第4肋软骨骨折,左肺下叶有一贯穿刺破口,心包膜有破口,左心室、左心房至主动脉弓破裂,左胸腔内大量积血,鉴定意见为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李某在医院接受过胃修补、膈肌修补、肺修补、右腋部神经血管吻合、全身多处外伤清创缝合等手术,仅缝合创口就有十余处,虽然抢救了20多天,依然没有挽回她的生命,法医鉴定意见是李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入胸腹部及背部,继发感染致胸腹腔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潜逃11年,被判死刑后企图要谅解贺某全被捕后供述称,作案后他曾躲藏在山中两日,随后逃往襄阳、老河口等地,最终来到河南平顶山市区周边,化名为“唐小兵”,靠打零工维生。被害人董某的家人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他们在法庭上曾经听到贺某全说,他逃亡途中还给派出所打电话,“问那两个人死了没有?他明知道自己犯了罪,但没有悔改,还继续逃亡。”逃亡期间,贺某全还在河南与他人组成家庭。2019年12月4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悬赏通报,公开通缉10名重大命案在逃人员,贺某全名列其中,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认定犯罪嫌疑人尸源的,谷城县公安局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2022年7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公开通缉12名涉重大刑事案件在逃人员,贺某全位列第一名,涉案类别为故意杀人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10月6日晚19时许,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将被告人贺某全抓获。2024年8月20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两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李某家人提起民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贺某全赔偿丧葬费8.986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万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2158万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0.5万元、死亡赔偿金179.96万元、医疗费6.3万元,精神抚慰金260万元,共计500万元。法院在当年11月21日做出判决:被告人贺某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贺得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荣等损失人民币13.77215万元。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请求,受害人董某和李某的家人并没有提起上诉,其家人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因为他们已经不在了,留下的孩子也已成年,我们要赔偿没有太大意义,只想为哥哥嫂嫂讨回公道。”但被告人贺某全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时间定为6月5日上午9点。受害人董某和李某的家人只希望二审维持原判,他们对记者说:“被告家属一直在找我们,发短信,打电话,找到我们楼下,甚至跟踪我家小孩到学校,要求我们谅解。我们失去两条人命,你拿什么谅解?你的诚意在哪里?过了12年才说要谅解,死者孩子未满10岁的时候,不找我们要谅解,现在孩子已经22岁了,你来要求我们谅解,于心何忍?”(扬子晚报)
【#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后其母一夜白头##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其母发声#】202

【#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后其母一夜白头##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其母发声#】202

【#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后其母一夜白头##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其母发声#】2024年6月9日,家住四川成都郫都区的27岁女子王某某,在家门口被同小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持刀杀害。2025年5月27日,这起案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王女士一夜白头。5月27日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外下起漂泊大雨,面对众多媒体的镜头王母声泪俱下。“杀人偿命,一定要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王母称,她的女儿王某某从小到大品学兼优、积极乐观,是非常优秀的一个孩子,留学归国后做着自媒体的工作,生活圈子非常简单,27岁的年龄还没有男朋友。王母说,孩子的爸爸早年离世,她与女儿相依为命,她曾经也幻想过做外婆的样子,但如今却与女儿天人永隔。“希望更多的人记住我女儿的样子,这样她就永远都活着。”据悉,2024年6月9日13时许,37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进行敲门和吐痰等行为,小区保安黄某某到达事发现场后,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大皖新闻记者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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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3个月16次网购毒物预备杀夫,犯故意杀人罪获刑一年半

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一年半。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因家庭矛盾产生轻生,并与其丈夫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于是,频繁在网上搜索“如何使人致癌、慢性中毒”、“鼠药兑水慢性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