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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座活动

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座活动

汉中文明网讯-日前,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开展了以“学习民法典,护航幸福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形式,为居民送上了一场实用的“法律盛宴”,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法律...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问题让小李愣住了。她深吸一口气:“我和前男友同居过3年,没生过孩子,但是...打过一次胎。”老公听后气得扇了女子一个巴掌,嚷嚷着要离婚!信源:吉视讯闻小李捂着脸,眼泪夺眶而出,她怎么也没想到,那个婚前对她百般呵护的男人,会在新婚夜说出这样的话。这事很快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说:“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何必揪着不放?”也有人认为:“这么重要的事,确实应该婚前说清楚。”其实,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前几天小雨也遇到了相似的困境。小雨今年29岁,在一家外企做财务,去年家里安排相亲,认识了现在的老公。男方是个程序员,人挺老实,就是有点木讷。两人交往了大半年,感情还不错,可就在领证前一周,小雨犹豫了。“我该不该告诉他,我谈过两次恋爱?”她问我。我说:“你觉得呢?如果不说,以后被他知道了怎么办?”小雨想了想,还是决定坦白,没想到男方听完后,沉默了很久才说:“谢谢你告诉我,我需要想想。”第二天,他发来消息:“我想通了,过去的事不重要,重要的是以后。”现在他们结婚快一年了,日子过得挺和美,小雨说:“还好我说了,不然心里总有个疙瘩。”但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表姐的遭遇就让人唏嘘。表姐离过婚,相亲时没敢说,她怕说了没人要,毕竟都32岁了,男方家里催得紧,两人认识3个月就订婚了。结果办结婚证时,工作人员问:“初婚还是再婚?”表姐支支吾吾,男方当场就炸了。“你骗我!”他转身就走,彩礼都没要回去。表姐后悔得直哭:“早知道还不如一开始就说实话。”婚姻咨询师王老师说,她接触过很多类似案例,“有隐瞒病史的,有隐瞒债务的,还有隐瞒家庭情况的。”“最常见的就是隐瞒感情经历。”王老师说,“很多人觉得,说了会影响现在的感情,但往往适得其反。”她建议,重要的事情最好在关系稳定后、结婚前找机会说清楚,“不是什么都要交代,但涉及健康、经济、婚育这些大事,还是要坦诚。”“怎么说也很重要。”王老师补充道,“选个轻松的环境,用平和的语气,不要像交代罪行一样。”回到小李的事,她老公是农村出身,家里条件一般。为了娶她,家里东拼西凑才凑够60万彩礼。可能在他看来,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却娶了个“不完美”的妻子,心理落差太大。但这能怪小李吗?她又没逼他出60万,再说了,用钱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本身就是错的。有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只有隐瞒重大疾病才能撤销婚姻,隐瞒其他情况,最多算道德问题,不构成法律问题。“如果男方坚持离婚,女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律师说,“但家暴是违法的,女方可以报警。”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结婚不是做买卖,不能用彩礼多少来衡量对方的价值,真正的感情,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础上的。如果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给再多彩礼又有什么用?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多选择裸婚或者简单办婚礼,他们更看重感情,而不是面子和排场。“我们没要彩礼,也没办婚礼,省下的钱付了房子首付。”90后小陈说,“日子是自己过的,何必在意别人怎么看?”当然,每家情况不同,有些地方确实有彩礼习俗,适当给一些也无可厚非,关键是别让彩礼成为负担,更别让它成为衡量感情的标准。至于要不要坦白过去,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会影响到两人未来的事,比如健康问题、债务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你觉得呢?结婚前,该不该把过去的事都说清楚?如果你是小李,会怎么做?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料老人去世后。养女却突然拿出证据,说弟弟也不是亲生。说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父亲一人签字,要求平分母亲的份额。弟弟却说,姐姐30多年都不管父母。父母都是他养老送终,姐姐没资格分割父母房产。法院这样判了!孙大爷和老伴有一儿一女,女儿虽然是养女,但孙大爷夫妻也对她视若亲生。但不知为何,90年代,女儿却跟他们因为房子发生冲突后,就不再和家里来往。之后,老两口就一直由儿子赡养。这一年,孙大爷已经80高龄。他自知时日无多,就写下一份赠与书,把价值300万的房产赠给儿子。孙大爷觉得对女儿有亏欠。就告诉儿子:我们把房子都给你了,你要对你姐姐有一定补偿。之后,孙大爷和儿子小孙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并把那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不料,孙大爷去世后,多年不联系的养女却回到家中,要求分割房产和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小孙很生气,他认为姐姐一走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女儿的义务。父亲刚死,她就出来要分钱。小孙拒绝了姐姐。但没想到,姐姐竟然拿出一份证据,说小孙也不是亲生儿子。他们一个是养女,一个是养子,半斤八两,谁也别说谁。既然同是养女养子,那就都有资格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且,房子是养父养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养父的赠予书上只有他一人签字,没有养母的签字,那养父只有资格把他那一半赠给弟弟。因此,她要求分割养母那一半财产。小孙很生气,他拿出公证书,说父亲活着时,是把房子赠给他的。而且房子早已过户。再说了,父母这么多年,都是他一人赡养,姐姐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资格来分。姐弟俩沟通无果,遂对薄公堂。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1、姐姐和弟弟都不是亲生,却和大爷夫妻俩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都有资格继承父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只要养父母和养子女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的权利有关系是一样的。因此,养女也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2、虽然养子养女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孙大爷的房子是在他活着时已经赠给小孙,不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大爷活着的时候,就以公正证明的方式,把他价值300万的房子赠给儿子。养女能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只能是老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子的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大爷没有遗产可以让养女继承。3、丧葬费和抚恤金又该如何分割?丧葬费是国家给老人的安葬费用。抚恤金是国家给老人近亲属的费用。养女和养子都属于老人的子女。都有资格分得抚恤金。最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小孙所有,小孙自愿拿出55万给姐姐,作为补偿。丧葬费和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二人均分。有人认为,农村都是儿子继承家业,儿子赡养父母。这个养女不应该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父母把她养大已经是天大的恩情。也有人认为,她可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前提她要赡养父母。可这个姐姐离家多年,父母都是弟弟赡养,不知她怎么有脸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对此,你怎么看?
“法不责众?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山东临沂,一菜贩的蒜袋意外散落街头,本以

“法不责众?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山东临沂,一菜贩的蒜袋意外散落街头,本以

“法不责众?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山东临沂,一菜贩的蒜袋意外散落街头,本以为路人是帮忙捡拾。不料,路人不是帮忙,而是蜂拥哄抢,有人整袋扛走,有人怀里猛塞,任凭菜贩子喊破嗓子,抢蒜者无人回头。网友感叹:散落的是大蒜,崩塌的是人心。7月21日,百姓关注报道了一起让人寒心的事情,引发网友热议。48岁的菜贩张强(化名)常年往返于兰陵县与寿光蔬菜批发市场。事发当天,他驾驶农用三轮车运送好几十袋袋大蒜路过一个路口,因避让车辆急刹,导致20余袋大蒜滚落路口。烈日炙烤下,麻袋破裂,蒜瓣散落满地。此时,路口陆续聚集人群。目击者回忆:“起初只有两人捡拾,但当有人扛起整袋蒜狂奔时,人群瞬间失控。”十余名路人加入哄抢:有人撕开麻袋塞入背包,有人骑电动车载蒜逃离。张强嘶吼阻拦,反被推搡倒地。十分钟内,路面只剩零散蒜皮。张强无奈报警,在警方协助下,被路人抢走的大蒜悉数追回。有网友说,哄抢定‘聚众哄抢罪’听着厉害,可现实中几个人因此坐牢了?往往是追回财物了事。违法成本这么低,下次掉一车西瓜试试?也有网友说,今天能对一袋蒜‘不拿白不拿’,明天就敢对更大的漏洞‘不钻白不钻’。规则的口子,往往是从最不起眼的地方撕开的,必须严惩。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1、路口抢蒜,是“捡便宜”还是“违法犯罪”?抢蒜者可能会辩解,“东西掉地上没人管,谁捡到算谁的”、“我就拿了一小把,值几个钱?犯得着上纲上线?”、“大家都拿,法不责众”。《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强作为大蒜的所有权人,即使货物散落,只要他本人在现场竭力守护、呵斥,就表明他对财物仍保持着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意愿。大蒜不是被遗弃的垃圾,而是暂时脱离运输工具的“有主物”,任何人都不得对大蒜进行哄抢。即便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结合《民法典》第314条,路人在拾得后也有义务归还或送交公安,何况大蒜还不是遗失物,只是掉落物而已。本案中,张强在现场大声阻止,抢蒜者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不顾货主反对,公然动手拿走,这行为性质就变了,这叫“公然夺取”!法律上,这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很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这个罪名的关键点在于:聚众、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兰陵路口的情形,十几人一拥而上,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夺走张强的大蒜,完美“契合”了这几个要素。有人辩称“就拿了一点,不值钱”。首先,哄抢罪看的是整体造成的损失,张强损失了20多袋,价值几千元,并非只看个人拿了多少。其次,即使单个人拿的少,如果情节恶劣,比如推倒货主、态度嚣张,也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定性为“抢夺”或“寻衅滋事”进行拘留、罚款。法律不会因为“小偷小摸”就完全放过,“法不责众”更是违法者的幻想。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大家都拿”不是护身符,“别人抢我也抢”是最糟糕的借口。法律追究的是个体行为。参与了哄抢,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监控、目击者都是锁定个体的证据。不能因为人多,就认为违法成本降低了。因此,路口哄抢大蒜的行为,绝非简单的“捡便宜”,其核心是在明知有主且被反对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已触碰法律红线,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2、旁观者不制止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法定义务必须制止违法犯罪或救助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围观者的沉默,从法律角度看,不构成违法行为,不会因此被罚款或坐牢。我们谴责冷漠,呼吁见义勇为,这是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但道德义务不等于法律义务。要求路人冒着被围攻的风险去制止一群哄抢者,法律上并不现实。因此,对哄抢现场沉默的围观者,现行法律确实无法管。法律只能鼓励而不能强制他人见义勇为。旁观者们的责任主要在道德层面,真正需要法律严惩的是那些主动伸手抢夺的人。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还有意无意将手放在他腿上,该男子认为遭到X骚扰,向公司反应要求调岗却被驳回,男子一怒之下,将女上司告上法庭。在广东深圳,一个高大帅气的大学毕业生小何,踌躇满志地踏入新公司,却没想到职场竟藏着陷阱。35岁的女上司杨姐,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办公室里还总把手往他腿上放。这一切让他毛骨悚然。他鼓起勇气向公司反映,要求调岗,却被无情驳回。忍无可忍的小何一怒之下,把女上司告上了法庭。这场官司到底会怎么收场?职场还能不能让人安心工作了?小何,22岁,刚从广东一所大学营销专业毕业,身高185厘米,长得帅气又阳光。毕业后,他凭着优异的成绩和出色的面试表现,顺利进入深圳一家知名品牌推广公司。本以为这是事业的起点,没想到却成了噩梦的开端。他的直属上司杨姐,35岁,是个业务能力强但行事霸道的中层管理者。她对小何的“特别关注”很快就超出了正常范围。刚入职没多久,小何的手机就开始收到杨姐深夜发来的消息。最开始是工作上的叮嘱,后来画风突变,变成了性感自拍和暧昧文字。有时是她穿着暴露衣服的照片,有时是挑逗性的玩笑。小何起初试图礼貌拒绝,但杨姐完全不当回事,消息越发频繁。他只好把手机调成静音,尽量避开这些骚扰。可事情远不止线上这么简单。在公司,杨姐的行为更让人头皮发麻。开会时,她故意坐得离小何很近,手指或膝盖总会“不小心”碰到他的腿。加班时,她借口讨论工作,叫小何单独去她办公室,手还往他腰上靠。小何每次都找理由离开,但这种不适感越来越强烈。他是个刚毕业的年轻人,面对上司的权威,压力大到喘不过气。小何决定正视问题。他先找到杨姐,直截了当地说她的行为让他很不舒服,希望她停下来。杨姐却轻笑一声,说他“太敏感”,完全没把他的话当回事。无奈之下,小何转向公司求助。他整理好聊天记录,找到人事部门,详细说明情况,要求调到别的部门。可人事经理只是敷衍地说会调查,之后毫无动静。几周后,小何再次追问,结果还是石沉大海。他又提交了调岗申请,满心希望能换个环境,结果却收到一封冷冰冰的邮件:部门没空缺,申请驳回。小何彻底失望了。他意识到,公司根本不会帮他,忍气吞声只会让情况更糟。于是,他联系了一位专攻职场纠纷的律师张先生,把杨姐发的消息、照片和一位同事的证言整理成证据。这位同事曾在加班时亲眼见过杨姐对小何动手动脚,愿意出庭作证。小何和律师准备充分,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杨姐性骚扰,同时控告公司未尽到保护员工的责任。法庭上,小何的证据摆在所有人面前。聊天记录里,杨姐发来的照片和文字清晰可见,同事的证言也证实了她的不当行为。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010条,指出杨姐的行为违背小何意愿,属于性骚扰。公司则被批在收到投诉后毫无作为,违反法律义务。杨姐的律师试图辩解,说这只是“开玩笑”,但证据面前,她的说辞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判决杨姐公开道歉,赔偿小何3000元精神损失费;公司被要求制定反骚扰政策并开展培训。判决后,杨姐写了道歉信,随后辞职离开。公司贴出公告,承认问题并承诺整改。小何被调到新部门,同事们对他敢于发声既惊讶又佩服。他自己也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经历,呼吁更多人关注职场骚扰问题。他的案例在公司内外引发热议,不少人开始反思职场文化的漏洞。这事儿让人感慨,性骚扰真不分性别。男的被女上司骚扰,听起来稀奇,可现实中一点不罕见。小何能赢官司,靠的是证据保全和法律支持,但不是每个受害者都有这条件。法律上,《民法典》给了定义,可实际操作中,举证难、公司推卸责任的现象太普遍了。这案子胜了是个进步,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企业为啥不能第一时间处理投诉?员工的权益咋就这么难保障?小何的故事让人看到希望,也让人觉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职场不该是弱肉强食的地方,无论男女,都该有个安全的环境。他用行动证明了,面对不公,沉默不是唯一选择。可要彻底解决问题,光靠个人勇气不够,企业得负起责任,社会也得改改观念,别总觉得受害者“矫情”。小何这事儿,总算有了个说法,可背后的问题还多着呢。一个年轻小伙硬刚上司和公司,赢了官司,也让人忍不住想:职场咋就这么复杂?这种事离你我远吗?大家觉得企业该咋做,才能不让这种破事再发生?欢迎在下面留言聊聊,你有没有碰到过类似糟心事?说出来,或许能帮到别人。
宗家这场大戏的根源就在于《民法典》里的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配子女享有同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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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家这场大戏的根源就在于《民法典》里的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配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我们强烈呼吁《民法典》必须体现民意,强烈要求非婚生子女绝不能继承遗产。如果私生子能够继承遗产,那便是对婚外情的一种鼓励,也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