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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赡养费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虐待”,还没成年便外出打工,男子的妻子也随之外出,并与男子断了联系。男子随后一气之下变卖家产,并将房屋毁坏,也外出打工。转眼30多年过去了,已满75岁的男子发现仅凭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遂向2个孩子讨要赡养费,结果却遭到子女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眉山中院)据悉,76岁男子王某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给自己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个月支付给自己800元生活费。面对王某的控诉,王某的女儿称自己年幼时遭到过王某的虐待,并且王某在1994年抛弃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至今已经30的收入足以负担其生活及其医疗费用。自身也经济困难,仅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承担王某的生活费300元,不愿意承担王某的租房费用。王某的儿子则辩称,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的宅基地还是自己舅舅无偿提供的,如果让王某跟自己一起住,舅舅就收回宅基地,届时自己以及跟着自己生活的母亲,都将没地方住。同时,自己离异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一个月3千块,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具有同时赡养父亲的能力。王某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到诉讼中,对于王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王某妻子认为两个子女应当一人赡养一个老人,如今自己跟着儿子生活,儿子赡养了自己,王某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女儿解决。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王某婚后到妻子家居住生活,而后又将户籍迁到妻子家。期间,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殴打妻子及子女。两名子女未成年便外出务工,随后妻子也外出同儿子一起生活至今。至1999年王某患胃病,经治疗后,离家外出打工并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离家出走时,将自家居住房屋毁损,家产变卖。另查明,王某的女儿肢体三级残疾,属于已婚状态,育有一子,已成年。王某的儿子独自携母在舅舅支援下另建房居住生活至今,属于离异状态,现从事修脚工作,月收入两三千元,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王某现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现租房租金每年1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岁,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独自租房居住生活,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当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儿子已独自赡养母亲多年至今以及与王某矛盾积怨较深的事实、生活意愿,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由王某子女共同承担王某的租房租金,按照实物计算价值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330元便于履行为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凡事皆有因果,作为王某本人也应在此事中深刻反思自己过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相处中予以改善,家人之间彼此相互体谅,增进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儿女每年各支付给王某900元租金,其中,王某女儿每个月另支付给王某330元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某辩称自己经常性殴打妻子及子女的事实与自己的诉求无关,子女也没有无未成年即外出务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按实物计算的330元中生活费并未包含医疗费;子女均有向自己提供生活住房的能力,应向判令子女向自己提供住房等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与子女的情感状况确定由子女支付王某的租房费用,该方案能够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且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需要程度、物价水平及子女的抚养能力确定。在王某的子女经济能力均不强且尚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实物价值计算并确定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330元生活费,已经能够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王某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该费用作为王某的收入,应当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消费。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

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虐待”,还没成年便外出打工,男子的妻子也随之外出,并与男子断了联系。男子随后一气之下变卖家产,并将房屋毁坏,也外出打工。转眼30多年过去了,已满75岁的男子发现仅凭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遂向2个孩子讨要赡养费,结果却遭到子女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眉山中院)据悉,76岁男子王某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给自己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个月支付给自己800元生活费。面对王某的控诉,王某的女儿称自己年幼时遭到过王某的虐待,并且王某在1994年抛弃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至今已经30的收入足以负担其生活及其医疗费用。自身也经济困难,仅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承担王某的生活费300元,不愿意承担王某的租房费用。王某的儿子则辩称,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的宅基地还是自己舅舅无偿提供的,如果让王某跟自己一起住,舅舅就收回宅基地,届时自己以及跟着自己生活的母亲,都将没地方住。同时,自己离异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一个月3千块,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具有同时赡养父亲的能力。王某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到诉讼中,对于王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王某妻子认为两个子女应当一人赡养一个老人,如今自己跟着儿子生活,儿子赡养了自己,王某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女儿解决。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王某婚后到妻子家居住生活,而后又将户籍迁到妻子家。期间,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殴打妻子及子女。两名子女未成年便外出务工,随后妻子也外出同儿子一起生活至今。至1999年王某患胃病,经治疗后,离家外出打工并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离家出走时,将自家居住房屋毁损,家产变卖。另查明,王某的女儿肢体三级残疾,属于已婚状态,育有一子,已成年。王某的儿子独自携母在舅舅支援下另建房居住生活至今,属于离异状态,现从事修脚工作,月收入两三千元,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王某现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现租房租金每年1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岁,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独自租房居住生活,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当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儿子已独自赡养母亲多年至今以及与王某矛盾积怨较深的事实、生活意愿,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由王某子女共同承担王某的租房租金,按照实物计算价值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330元便于履行为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凡事皆有因果,作为王某本人也应在此事中深刻反思自己过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相处中予以改善,家人之间彼此相互体谅,增进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儿女每年各支付给王某900元租金,其中,王某女儿每个月另支付给王某330元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某辩称自己经常性殴打妻子及子女的事实与自己的诉求无关,子女也没有无未成年即外出务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按实物计算的330元中生活费并未包含医疗费;子女均有向自己提供生活住房的能力,应向判令子女向自己提供住房等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与子女的情感状况确定由子女支付王某的租房费用,该方案能够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且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需要程度、物价水平及子女的抚养能力确定。在王某的子女经济能力均不强且尚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实物价值计算并确定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330元生活费,已经能够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王某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该费用作为王某的收入,应当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消费。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生涯赚1.16亿却申请降低抚养费阿里扎因破产引发热议

生涯赚1.16亿却申请降低抚养费阿里扎因破产引发热议

每月还需支付另外10,000美元的其他子女抚养费以及4,000美元的配偶赡养费 目前他的银行账户余额为负23万美元,房产价值为负470万美元。他每个月的开支超过37,000美元,其中包括: 18800美元房贷 2000美元杂货 汽车花费4300美元 ...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了孩子,他只能去门口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维持生活,他多次要求女儿归还房产,索要房产无果后,男子又要求女儿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却说:房屋产权虽然是女儿的,但是给了他3套房屋使用,3套房屋的租金,养他足够了,养媳妇孩子是他的义务,和我女儿没关系。结果让男子后悔莫及。据零度时评7月24日报道,老李(化名)和妻子离了婚,俩人商量着,把家里的7套房子都留给了女儿。本想着这是给孩子的保障,可谁能想到,后面的事儿会这么波折。老李和妻子结婚多年,一起携手打拼,名下有七套房产,后来俩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日子平平淡淡的,但是后来俩人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俩人都身心疲惫,于是在2018年,老李忍无可忍向妻子提了离婚。离婚后,夫妻俩达成一致,把共同打拼的七套房产全部留给女儿,他们有居住权,老李有三套房子的使用权,老李一个人也住不过来,就把房子租了出去。老李离婚后没过多久就再婚了,再婚的妻子又给他生了孩子。新的家庭组建,加上孩子的出生,父母也变老,生了重病,这让家里生活开销一下子就变大了。可老李身体不太好,没法干重活,找来找去,最后只能在小区门口当保安,一个月挣2000多块钱,这点钱要养新的家庭,显然是不够用的。看着日子过得紧巴巴,老李就琢磨,之前不是把7套房子都给女儿了嘛,现在自己缺钱,要不把房子要回来几套?他跟女儿提了这事儿,可女儿没同意,毕竟当初是父母离婚时说好留给自己的,这房子产权都已经是自己的了。索要房产无果后,老李又想了个办法,他觉得女儿有赡养自己的义务,于是要求女儿每个月给自己5000元赡养费。这事儿传到前妻耳朵里,前妻可不干了。前妻觉得,虽然房屋产权是女儿的,但为了照顾老李,已经让他用着3套房子,光这3套房子的租金,养老李自己肯定是够的。至于老李要养再婚的媳妇和孩子,那是他自己新家庭的义务,跟女儿没啥关系。这事儿后来就闹到了法庭上。法庭上,各方说法都摆了出来。老李说自己身体不好,开销大,需要女儿赡养。女儿那边呢,觉得自己也有自己的生活,而且母亲都已经让父亲用着3套房子收租了,父亲不至于养不活自己。前妻也在法庭上陈述,再婚家庭的负担不该全压到女儿身上。在法庭上,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当中。这事儿在网上传开后,网友们也议论纷纷。有网友说:“父母给孩子留财产是情分,可孩子赡养父母也是义务,但也得看实际情况啊,不能一方漫天要价。”还有网友感慨:“离婚后重组家庭,真的得考虑清楚,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和孩子赡养的问题,弄不好就容易起纠纷。”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信息来源:零度时评报道于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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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妻子哭着逼丈夫每月给她父母3000元赡养费。双方签下协议后,男子发现存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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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妻子哭着逼丈夫每月给她父母3000元赡养费。双方签下协议后,男子发现存折上的30万,只剩下3.8万。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岳父母却拿出协议,要求他支付14万赡养费。女婿生气地说,他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近日,港媒一则爆料掀起轩然大波:“太子基”郑中基与余思敏离婚,其给出的抚养费金额

近日,港媒一则爆料掀起轩然大波:“太子基”郑中基与余思敏离婚,其给出的抚养费金额

近日,港媒一则爆料掀起轩然大波:“太子基”郑中基与余思敏离婚,其给出的抚养费金额竟只有每月8000港元。这一数字实在令人咋舌,可谓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毕竟,他们的...因此有人猜测郑家是想压低赡养费迫使女方放弃抚养权。...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信源:光明网20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