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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采矿罪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6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6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6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因将炸落的石头售卖,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男子不服,表示自己前前后后投入了近150万元,之所以出售矿石是为了节约清理的成本,且用于项目本身,没有获利等等,认为自己无罪,欲申请再审。事情是这样的,陕西华阴的周先生是某村委会的主任,该村庄位于大山深处,随着时代的发展,村里的年轻人纷纷走出大山,只有少部分村民留在家乡生活。走出村子需要经过一条山路,早些年村民们还能凑合使用。可随着山里发了大水,这条山路就被冲毁了,村民们进进出出非常不方便。正因如此,周先生才提出要重修山路。一方面,村民们进出村庄的安全性有了保障;另一方面,山路修好后,还能发展农业旅游,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带领村民们脱贫致富。有了计划后,周先生便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最终争取到了36万元。其中包括有1000米道路硬化的10万元,以及破石填方2600立方米的26万元。本以为这些钱足够修路,但周先生还是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如果只是修路确实花不了多少钱,但问题是中间有一条隧道,修下来最起码要上百万元。由于修路资金并不充裕,周先生便私自决定将山体爆破。对于爆破下来的石头,周先生想着可以用来垫路,或者直接堆在路边山沟里。但想象很美好,现实却很残酷,当地水务局称这样做会影响泄洪,周先生只能想办法将这些石头处理掉。而清理石头也需要一笔不菲的清运费,周先生无奈只能将这批石头私自处理。据了解,周先生在修路期间,将3312.8立方米的花岗岩向外出售,获利142924元;还将价值94256元的花岗岩用来抵修路施工所使用的柴油费用;单独出售给汪某价值40908.5元的花岗岩;剩余价值148055元的花岗岩运到了当地的某个水泥厂。算下来,周先生共计开采了8830.1立方米的花岗岩,价值共计44.150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触犯了非法采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9年4月份,但周先生被羁押的时间为2018年8月份。一审判决期间,周先生并未提起上诉,但在获释后,便收集了相关证据,随即提起申诉。据周先生所说,为了修这一条路,已经投入了将近150多万,其中有130万都有具体的单据。而相关的36万财政扶持一直没有到位,原因是山路还没有修好。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周先生销售碎石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所获取的全部款项全都用来了修路上,并非个人牟利。除此之外,周先生也没有假借修路之名进行采矿,更何况采矿后的清运费用非常高,说他为了获利而爆破山石显然不合常理。最重要的是,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矿指的是采矿的行为,而销售则是处置行为。此前的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中,两人将采挖的矿石全都用到了公益性建设中,并没有从中非法获利。这两个案件非常相似,故律师认为周先生无罪。对此,有网友表示,就算周先生申诉成功,修路这件事还是被耽误了,最后也是得不偿失。也有网友认为,周先生修路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碎石。不管怎么说,还是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判,查出这件事背后的真相。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讨论,感兴趣的可以点击头像加关注,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我们下期见。信源:原文登载于顶端新闻2025年06月18日关于《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的报道
男子爆破山体修路,竟被判非法采矿?事件背后隐藏的法律迷局,你怎么看?“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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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因将炸落的石头售卖,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男子不服,表示自己前前后后投入了近150万元,之所以出售矿石是为了节约清理的成本,且用于项目本身,没有获利等等,认为自己无罪...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0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0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

“冤不冤?”男子欲开山修路造福乡亲,获准并争取到30万元扶贫资金。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因将炸落的石头售卖,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男子不服,表示自己前前后后投入了近150万元,之所以出售矿石是为了节约清理的成本,且用于项目本身,没有获利等等,认为自己无罪,欲申请再审。人们常说修桥铺路是积德行善,会赢得赞誉和感激。谁能想到,在陕西华阴,一位村主任周某的相似义举,换来的却是冰冷的铁窗。一切得从那场突如其来的山洪说起,它无情地冲毁了村里唯一通往外界的道路,切断了村民们的生命线。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周某,看到乡亲们焦灼的困境,决定亲自出面修路。他积极跑动,向当地部门提交了修路申请,顺利获得了许可,甚至还争取到一笔36万元的扶贫资金。蓝图有了,资金仿佛也有了着落,这本该是皆大欢喜的好开头。谁曾想,计划赶不上变化。那笔说好的36万元扶贫款,因为项目未能按时开工,最终没有到位,而被收回了。可周某修路的心意已决,他没停下脚步,而是咬牙选择了自己垫资开工。这条山路修起来远比预想的艰难,钱像流水一样花了出去,远远超出了预算。连他自己都没想到,前前后后竟然搭进了150多万元,其中有票据可查的就超过了130万。修路过程中,为了打通被冲毁的山体,避免不了要进行爆破。这爆破产生的大量碎石堆积在工地上,清理也是个麻烦事,而且还需要成本。周某寻思着,这些碎石堆着占地方,处理也费钱,不如变现一部分,用来补贴修路的开支,抵扣柴油钱。总共卖了27万多块钱。他当时想的很简单,能省一点是一点,这些钱正好能填补修路的巨大资金窟窿,毕竟把路修好才是头等大事,正是这笔“碎石款”,给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法律麻烦。他被告知,在修路时爆破取石并将石料出售的行为,竟然触犯了法律,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庭审中,周某辩解说,当初协调时,有关部门曾表示无需额外办手续;而且卖石头的钱全部用来补贴修路了,自己一分都没揣腰包,根本不是为了牟利。但法院审理认为,将山体爆破出的碎石用于工程本身不需要许可证,可一旦将这些石料出售,进入了“流通领域”进行销售获利,就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周某的辩解,判决他非法采矿罪成立,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时,周某已经被羁押了将近9个月,刑期抵消,当天就获得了自由。可虽然重获自由,他觉得冤屈,没有选择普通的上诉,而是启动了更进一步的申诉程序。他收集了大量垫资修路的票据和证据,希望能证明自己投入的巨款和卖石料所得确实都花在了修路上,证明自己修路的初心和善意。从法律条文看,《矿产资源法》确实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许可。而早年原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复函提到,工程施工需要的砂石土,如果是为了自用、而非投入流通领域营利,或者用于公益性建设,可以不用办证。法院正是抓住了“投入流通领域销售获利”这个点来定罪的。但问题在于周某的行为动机和资金的实际去向。就像几年前山东沂南也发生过类似的事,当地村民修惠民工程,因为缺钱卖了点石料补贴项目。结果检方深入调查后,考量了采挖范围是否超出必要、是否用于工程或公益目的、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资金用途,往往是衡量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周某案如果真如他自己所说,卖石料只是为了填补巨额垫资的资金缺口,钱全用在了这个扶贫性质的公益项目上,而且他个人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那么他的申诉确实存在成功的可能性。理论上,如果申诉成功,他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就算最终申诉成功,周某的遭遇依旧让人感到沉重和无奈。一个为了公益、甚至不惜倾家荡产的人,项目因此耽搁,自己还为此身陷囹圄,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个人代价。这件事再一次提醒我们,即使出发点再好,涉及矿产资源等敏感领域,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始终是不可忽视的底线。信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