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男方给的10万和2枚戒指属于彩礼,应当返还,但是呢,早在立案之前,女方就已经把东西都退到了婚介所,婚介所的人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被拒绝了。法院立案后,再次通知她领取,依然拒绝。 于是法院认为,男方取得彩礼不存在障碍,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丧失事实基础,因此不予支持。 男方还主张要求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在内的9977.8元支出,这一点呢,法院认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支持返还。 依据是今年1月份最高法“审理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因此,这个判决从法律上看没毛病,那争议为啥这么大呢? 首先,男方母亲两次拒绝领取彩礼,可见是对这个交付方式有意见,她可能更希望女方家属把钱当面把钱退还自己,这里边不仅涉及金钱之争,还有一丝意气之争。 大家可能也觉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把钱交给第三人代为转交,这不合理吧? 但其实,仔细看判决书就会发现,当时男方给彩礼的时候,就是通过婚介所转交的。 很显然,这是男方也默认合理的财产交接方式,因此,女方从哪拿的送到哪去,可以认定构成“返还”。 其次,大家也疑惑,双方都闹上刑事法庭了,不还恋爱支出,说不过去吧? 我知道本案刑事部分,坊间颇有争议。但刑归刑,民归民,这是两套评价体系,评价的是不同事实内容。 之前刑事一审,针对的是双方订婚后,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本次民事一审,针对的仅仅是双方订婚前的财产往来,跟“强奸情节”毫无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而普通情侣闹崩分手,平时吃饭、送礼物、节日转账,不管是男方要还是女方要,法院都不会支持。为啥呢?一则,这是社会习惯、约定俗成;二则,也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合理预期,保护情侣关系稳定。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你求人办事儿,花钱请人吃饭,最后事儿没办成,有事后AA的道理吗?如果有,那以后谁还敢吃这种饭?人还敢跟你往一个饭桌坐吗? 一样的道理,法院如果支持情侣分手后互相清算,实际上是在鼓励彼此去提防、算计,我们的婚育率估计会更加难看。 因此,仅从民事部分来看,本次法院判决没啥问题。 #山西“订婚强奸案”彩礼纠纷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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