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意外,因虐猫被南大拒绝录取的学生,被兰大再次拒收。 之前我明确表态,坚决支持学校决定,有人质疑我,说学校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嫌侵犯这个学生受教育权? 首先,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32条,明确赋予了高校自主办学、自主招生的权利。 其次,教育部印发的《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10章,第68条、第69条明确提到—— 招生单位要对考生的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那么逻辑就很简单: 虐猫并公开发表“有杀人想法”等反社会言论,是否属于思想品德的范畴? 既然属于,那么学校当然有权动用自主招生权对其筛选。 再说了,学校只是拒收,既没有限制他转投其他学校,也没有禁止他来年再次投考——没有减损他的任何法律权利,自然也不需要额外的法律依据。 这就好像你因为发表了反社会言论而被平台封号,你能告平台侵犯你言论自由吗?人家只是以平台的价值观对你禁入,并没有到你家里去把你嘴堵上,对不对? 再者,还有人问——虐猫就被禁收,那屠户的孩子该怎么办? 那你有没有想过,反社会人格为什么都是虐猫虐狗,而不去虐猪虐羊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宠物猫和宠物狗的拟人化程度很高。 生物学早已证明,一些宠物品种为了获得人们的青睐和保护,进化得非常近似人类婴儿的脸庞,在受到惊吓和虐待时,也会给出像人一样恐惧、尖叫、挣扎的反应。 曾有虐猫者表示,自己也尝试虐杀兔子,但因为兔子反应小而觉得无趣,最终放弃。 由此可见,这些人就是以制造痛苦为目的,从动物的恐惧挣扎中获得快感,这也是虐杀和屠宰的核心区别——正常人在不停探索痛苦最小化的人道屠宰方法,而虐杀者则以“痛苦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我说过,法律上有个重要概念叫主观恶意,就是说对一个人犯罪的评价,不仅要看客观手段和结果,还要观察内心世界。 恶意大,可能被轻罪重罚;恶意小,则可能被重罪轻罚。 所以虐猫虐狗和杀猪宰羊,动机、出发点、手段、结果全都不同,压根没有可比性。 故意偷换概念去比较,才是一种“伪理性”与“伪客观”。 我也说过,心理学早已证明,一个以虐杀动物为乐的人,比其他人更有可能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同类。 这也是许多国家《反虐待动物法》的法理依据——为了保护人类自身,法律必须提前扑灭人性中的恶念,为人类社会设置防火墙。 从这个角度上讲,学校将这个人拒之门外,也是为自身隔离风险,同时避免这样的人进入更高岗位、掌握更多社会资源,未来在更大范围内对更多人造成威胁——我认为合情合理。 #虐猫考生未在兰大拟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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