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家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合法证件情况下,在x县xx村x组其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6月16日二次被x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郭某某仍在未取得有效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再次在其家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并查扣药品、注射器、注射液等医疗物品一批。 【证据】注射器、药品等物证、调查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x县卫生健康局移送行政执法材料; 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不当,经审查,被告人郭某某因本案非法行医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自首; 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药品、注射器、注射液等医疗物品一批(详见附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x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司法裁判案例】#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家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9-18 22: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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