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煤气中毒昏迷,120救护车无急救设备跟车医生无医师证】 【原告陈述】2021年2月7日晚,高某来、李某之女高某某(女,2005年6月26日出生)在家中洗澡时因煤气中毒昏迷,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x县x镇x卫生院派张硕医生赶到高某来、李某住处。 赵硕医生到场未在现场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便立即将高某某抬上救护车送往x县x镇x卫生院抢救,当日晚上10时28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原告认为】张硕无行医资格,且到现场后无相应急救器材。x县x镇x卫生院在接到急救请求后,派遣无行医资格的医生及无专业急救设备的车辆前往进行急救,是造成高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x县x镇x卫生院赔偿丧葬费38781.5元、死亡赔偿金833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22741.5元。 【x县x镇x卫生院辩称】1.高某某死亡原因不明及死亡时间不确定,高某来、李某在高某某死亡后拒绝尸检,无法确定高某某的真正死因及死亡时间; 2.高某来、李某要求x县x镇x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x县x镇x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与高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3.高某来、李某要求x县x镇x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x县x镇x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4.《人民调解协议书》虽认定随车人员张硕无执业医师证及救护车上无相应急救设备,但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在救护车到达时就已发生,李某、高某来在其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写明死亡地点在李某、高某来家中浴室。 【法院认为】原告损失合计922741.5元。按责任比例,x镇x卫生院承担25%的责任为922741.5元×25%=230685.38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支付180685.38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x县x镇x卫生院赔偿李某、高某来各项损失共计180685.38元。 【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煤气中毒昏迷,120救护车无急救设备跟车医生无医师证】 【原告陈
梁伯伯
2024-11-16 22:12:12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