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妈转身撞人案,法院调解判决被撞行人赔偿7万元,我觉得这并无不妥之处。毕竟大妈不是故意碰瓷,虽然是突然转身才与行人相撞倒地受伤,但行人没来得及避让,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在法院的调解判决下,行人负次要责任并给予大妈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其实很正常。真正不妥的是,法院非要彰显其专业性,弄出个行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有点多此一举了。我现在就想问,假如这个愿意赔偿7万元的行人反悔了,说法院判定自己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那这个行人走路保持安全距离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多少距离才算安全距离呢?如果没有,那法院凭什么就说自己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就要自己负次要赔偿责任呢?我想知道,法院对这个问题会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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