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男子帮朋友租埃尔法赚中介费。但朋友租了两辆车后失联,最后得知,车竟被抵押给超跑俱乐部。男子想用12万赎回车,俱乐部老板却说自己给了他朋友40万,还称男子和他的朋友是诈骗同伙。 雷师傅是剧组的一名司机,凭借着广泛的人脉,他在本职工作之外,还能通过帮忙租车赚取一些中介费。 横店的朋友赵某就常找他帮忙,其中就包括租赁埃尔法。每租一辆埃尔法,月租金为3万,雷师傅能从中抽取一定费用。 2025年1月,赵某再次联系雷师傅,称剧组的一名演员需要一辆埃尔法。在此之前,赵某已经通过雷师傅租了一辆用于剧组。因为同在剧组服务的圈子里,彼此也算熟悉,雷师傅便没多想,又帮赵某搞定了车辆租赁。 然而,一直按时给租金的赵某却突然失联。雷师傅四处打听,才得知赵某因之前牵涉的案子被民警抓捕。更让雷师傅惊慌失措的是,他帮忙租的两辆埃尔法,竟被赵某抵押给了超跑俱乐部。 雷师傅心里“咯噔”一下,顿时充满了恐惧和担忧。车主那边等着要车,要是解决不好,自己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信誉也将毁于一旦。 雷师傅赶忙找到超跑俱乐部的周总。周总告知他,赵某抵押车子换得了40万。焦急万分的雷师傅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提出一人承担一半责任,愿意出20万把车赎回去还给车主。 可就在准备交钱时,雷师傅有了新发现:埃尔法的车主在1月27日收到了一笔12万的费用,是周总出于安全考虑直接打给车主的,且赵某也同意了这笔交易。雷师傅心想,既然车主只收到12万,那这两辆车应该只抵押了这个数,便取消了用20万赎车的念头。 当雷师傅找到周总,提出只按12万赎车时,周总却坚称前后一共给了赵某40万,12万只是雷师傅看到的其中一笔转账。当时赵某称,两辆车的车主是亲戚关系,第一笔12万转给原车主,已经让周总获得了信任,后面的钱就直接转给了赵某。 雷师傅12万自然赎不回车子,无奈之下,他找来调解员协商。 记者介入询问周总时,周总愤怒地表示,雷师傅和赵某就是一伙来诈骗的。周总说起赵某之前就曾将器材抵押给典当行,骗走了不少钱,如今用同样的套路抵押车辆,让他觉得自己被骗得好惨。 看着雷师傅上门来赎车,周总满心绝望,他觉得这两人配合,给自己设了个套,越想越觉得可疑,认定他们是一伙的。 雷师傅百口莫辩,焦急又委屈。他只是想赚点中介费,怎么就被当成诈骗同伙了呢?他反复解释自己并不知情,可周总根本不信。 为了尽快平息此事,雷师傅再次找到周总,提出愿意出15万赎回两辆埃尔法,还承诺事后会起诉赵某来挽回损失。但在周总看来,即便这样自己还是会有损失,所以并未轻易答应。 这场因埃尔法租赁引发的风波,至今仍在协商当中。信任在利益的诱惑下摇摇欲坠,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诈骗,真相似乎还隐藏在迷雾之中,等待着进一步的厘清。 一、雷师傅朋友私自抵押租来的埃尔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雷师傅朋友租来埃尔法后抵押换钱,若其在租车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车辆使用权并抵押变现,且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抵押,后期有还款赎回打算,则可能属于民事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超跑俱乐部老板能否拒绝雷师傅以12万赎回车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一定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若超跑俱乐部周总在接受抵押时,并不知晓车辆为租赁而来且无处分权,支付了合理对价40万并完成相关抵押手续,那么周总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在此情况下,周总有权拒绝雷师傅以12万赎回车辆,雷师傅只能向其朋友赵某主张赔偿。若周总明知车辆来源有问题仍接受抵押,则不构成善意取得,雷师傅有权要求合理赎回。 三、雷师傅被超跑俱乐部老板指控为诈骗同伙,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超跑俱乐部周总没有充分证据就公开指控雷师傅为诈骗同伙,导致雷师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雷师傅有权要求周总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若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雷师傅还可依法要求赔偿。同时,雷师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调查,以证自身清白。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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