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到药店买药,见女店员漂亮,便趁她弯腰取药时,摸了一把她的臀部,女店员有些生气,但并未发作,岂料,女子男友知道后怒不可遏,并报了警,男子赔偿女子13888元后获谅解,可仍被拘留5天,男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平,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取消处罚。 (来源:恩施中院) 40多岁的郑家诚是一家单位的领导,结束了一天忙碌的工作后,他像往常一样来到篮球场,准备通过打篮球放松身心。 球场上,他身姿矫健,尽情挥洒着汗水。然而,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在一次激烈的拼抢中,他被同事不小心撞伤了膝盖。 膝盖传来的疼痛让郑家诚皱起了眉头,他缓缓走到场边坐下,揉了揉受伤的部位,感觉有些肿胀。 他心想,得赶紧处理一下,不然明天上班都不方便。于是,他一瘸一拐地离开了篮球场,朝着家门口的药店走去。 走进药店,郑家诚看到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店员正在柜台后忙碌。女孩名叫胡茉莉,20岁的她长相姣好,一双大眼睛透着灵动。 郑家诚走到柜台前,向胡茉莉说明了自己的来意:“小姑娘,我打篮球把膝盖撞伤了,你给我推荐点药吧。” 胡茉莉放下手中的工作,十分热情地走到郑家诚身边,简单看了一眼他的患处说道:“您这种情况,用跌打损伤的喷雾喷一喷应该会有效果。”郑家诚听后,点了点头表示同意。 随后,胡茉莉转身去药架上找药。她纤细的身影在药架间穿梭,当她弯腰去拿底层的喷雾时,郑家诚看着她年轻漂亮的背影,心中竟鬼使神差地动了歪心思。 他左右看了看,发现店里没有其他顾客,一时色心大起,竟上前拍了胡茉莉的臀部一把! 突如其来的侵犯让胡茉莉吓了一跳,她猛地站起身,转过身来,脸上满是怒色。 还没等她开口质问,郑家诚得寸进尺,又伸出手想要摸她的脸。胡茉莉反应迅速,一个闪身躲开了。 此时的她又羞又怒,声音颤抖地警告道:“你放尊重点!这里是药店,请你不要太过分!” 郑家诚没想到胡茉莉反应这么激烈,脸上闪过一丝尴尬,他拿了药,灰溜溜地离开了药店。 晚上,胡茉莉和男友聊天时,无意中将白天在药店发生的事情说了出来。 男友一听,顿时怒不可遏,他紧紧握着胡茉莉的手,说道:“这太过分了!怎么能这样欺负人!我们不能就这么算了,得去报警,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 胡茉莉原本还有些犹豫,但在男友的鼓励下,她鼓起勇气,跟着男友来到了派出所。 民警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并调取了药店的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清晰地记录下了郑家诚的不当行为,证据确凿。很快,民警将郑家诚传唤到了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询问,郑家诚开始狡辩:“我和她本就认识,我们是朋友,那天就是开个玩笑!” 随后,郑家诚又给胡茉莉转了13888元赔罪,胡茉莉则表示了谅解。不过,当民警拿出监控录像时,郑家诚顿时哑口无言,但他心里还是不服气。 最终,警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郑家诚作出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事后,郑家诚不服,他觉得自己的行为不过是过分了点玩笑,既然对方已经接受了赔偿并表示谅解,就不应该再受到处罚。于是一怒之下,他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派出所对郑家诚的处罚是否合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郑家诚在胡茉莉弯腰取药时拍其臀部、试图摸脸,属于明显猥亵行为,而且还发生在药店公共场合。 虽然郑家诚事后转账13888元,但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其两次主动实施的侵害行为,已超出“情节较轻”范畴,依法应给予拘留处罚。 2、郑家诚认为两人是朋友,而且对方已经谅解,不应处罚,这一主张是否合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规定,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若违法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且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仍可依法处罚。 胡茉莉男友报警后,公安机关已固定监控证据,调解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即便两人是朋友,但胡茉莉在事发时明确表达了拒绝,郑家诚的行为仍旧违法,治安处罚更注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而非事后补偿。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证据,胡茉莉曾明确表示,她只是因郑家诚经常到药店买药,两人互相认识,但并非可以开玩笑到这种程度的朋友。 即便两人是朋友,其行为也违法,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事后赔偿并非免责理由。 事后,法院判决驳回郑家诚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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