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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去云 南旅游,花28000元买了玉手镯、玉牌等饰品,高高兴兴回家后,

江苏一男子,去云 南旅游,花28000元买了玉手镯、玉牌等饰品,高高兴兴回家后,拿给朋友后,朋友说这4件饰品总价值不超过2000元。男子傻眼,想起有30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急忙去申请,却被告知他在打折商品不退货协议上签了字,不能退款。男子选择将此事曝光,店员回应:是他自己签字认可的,没有任何强迫性质,店铺已申请破产,正在清算,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 权。 7月17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例,值得让人警惕。 2025年3月,潘先生接到保险公司打来的电话,说为了回馈老客户,他们特意组织了一个为期5天的旅行团,去云南旅行,每个人只需要交几百元钱的团费就能参加。 潘先生一听,觉得很划算,既不用自己操心行程安排,还能出门散心,他毫不犹豫的报了名。 一路上,导游带着他们游山玩水,潘先生和家人玩的也很开心。 3月19日,导游把他们带到了一个玉器店,经过店员的讲解和推荐,潘先生和家人最终花费28000元买了玉牌、手镯等4件饰品。 付完钱后,店员递过来多份文件让他签字,潘先生也没多想,以为就是走个流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都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回到家后,潘先生迫不及待的找到自己做玉石买卖的朋友,让他帮忙看看自己从云南带回来的4件宝贝。 朋友看过后,却蹙了眉,说这4样东西加起来连后面的零头都不到,顶多值2000元。 28000元和2000元,这差距也太大了,一盆冷水浇下,潘先生彻底清醒了。 他想起当时买玉时,导游多次提起,让他们尽管放心,当地有30天无理由退货政 策,如果不喜欢了,或者不想要了,可以通过当地的一款APP申请退货。 3月22日,潘先生下载APP,并提交了自己的退货申请,可万万没想到,竟然被店家给直接驳回了。 店家给出的理由是:潘先生购买饰品时,已经签署了打折商品不退协议,因此不能退货。 潘先生这才后知后觉的发现,自己签字的那几份文件中,竟然真的有一份《打折商品不退协议》。 协议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该商品以成本价28000元售出。 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交易内容、如因交易内容泄露导致的任何结果,由客人全部承担,同时以成本价售出商品概不退货。 但是这份协议里并未写明甲乙双方,也没有写店铺名字,并且原件对方也没有提供给潘先生。 之后,潘先生将此事投诉到相关部门,但是得到的结果依旧是:因潘先生与店家签订了不退货协议,因此不予受理。 沟通无果后,潘先生选择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记者联系了当时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协议是潘先生本人签字认可的,没有任何的强迫性质,当时原件确实没给,但是事后已经将照片补发给了他。 另外,她还表示店铺已经申请破产,正在清算,建议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有朋友说,说过千遍、万遍,不要跟团低价旅游,出去旅游,不懂就不要随意买东西。 也有人说责任在潘先生自己身上,没有人能强迫他从自己口袋里掏钱出来,买东西的时候,不看清楚协议就签字,心真大。 也有朋友建议说,既然说走法律途径,那就请第三方鉴定,看看这4样饰品的价值,如果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那就告店家欺诈,索要赔偿。 既然当地有30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为什么潘先生购买的物品不能退货呢? 依据《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第4条第8款规定:游客在购买时已签字确认或书面告知不宜退货的,属于不予受理退货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潘先生没有签这个字,他的饰品是可以退货处理的。但是因为潘先生签了字,那个流程就走不通了。 《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虽然潘先生在《打折商品不退协议》上签了字,但是在签字的过程中,店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这份协议中也没有标明甲乙双方,也没有商家名称,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对于饰品的实际价值,朋友说不足2000元,可店家卖给潘先生的价格是28000元,潘先生可以就饰品的实际价值申请进行鉴定。 若店家虚标原价、虚构商品价值或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价格欺诈,买方有权通过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如法院判定对方构成欺诈的,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卖家退还价款,并给予3倍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评论列表

用户15xxx29
用户15xxx29 2
2025-07-18 19:49
再不要跟团去云南旅游了,第一天去寨子里面去看银子,第二天去看翡翠,剩下的日子不是去古城消费,就是去茶园买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