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开着长城炮柴油车,到某加油站加油,她告诉加油员: 柴油加满,加油员拿起油枪,一口气给她加了56.88升,女子又买了桶尿素,一共花了463.9元,可第二天发现,车子打不着火,故障灯亮了,4S店一测,是加错汽油导致,女子这才知道,加油员给她加的是汽油,需要换发动机,费用50560元,女子找加油站索赔,加油站表示,他们只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加油站给出的理由,令女子惊呆!
2025年7月26日,据封面新闻报道,一女子开柴油车到加油站加油,却被工作人员错加成了汽油。
曹女士的座驾是一辆长城炮柴油车,这车开着顺滑,一直以来,曹女士十分爱惜。
7月10日晚上8:50分,曹女士发现油不多了,她赶紧开车,到她常去的加油站加油。
加油站里的工作人员立刻迎上,没等他开口询问,曹女士就说了句: 柴油加满。
随后,她坐在车上,安心的等待,这家加油站她经常来,因此对加油站的员工十分信任。
谁知那位工作人员,不知是没听清楚,还是注意力不集中,他拿起油枪,一口气给曹女士车里,加了56.88升95#汽油。
曹女士坐在车里,她浑然不知,加完油后,又买了一桶尿素。
工作人员递给她小票,小票上显示金额463.9元。
付完钱后,曹女士开车离去,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她开车出门,发现打不着火了。
曹女士以为,是温度太低导致,她等了一会再次尝试,可是车辆还是毫无反应,曹女士发现,故障灯亮了。
曹女士联系4s店,经过检测,发现故障是因为加错了汽油导致。
曹女士一听,心里一惊,昨天才加的油,她赶忙拿出来小票仔细观看。
她这才发现,小票上显示,用的是18号油枪,加的是95号汽油,56.88升,单价7.66元,金额435.70。
另外,一桶尿素45元,两样合计480.7元,加油站有95#加满300元,单升优惠0.111128元,一共减免了16.8元。
这样下来,曹女士实际支付金额就是463.90元。
曹女士火冒三丈,自己进加油站时,已经明确告诉对方,柴油加满,并且,在车辆加油口盖处也有标注“柴油”二字。
但工作人员不知道在想什么,竟然如此马虎,还是给她加成了95#汽油。
4s店告诉她说,车辆如果简单的维修,仅给车辆油箱做个清洗,再更换一部分配件,这样下来,需要花16430元。
但是,这办法虽然省钱,车辆发动机后续会有烧损的风险。
如果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就要更换发动机,但费用昂贵,需要50560元。
曹女士心里犹豫,有位资深检修人员说,如果车辆在还没有出现故障时,可以迅速将汽油放空,进行清洁,还要对柴油格进行更换。
但是,一旦显示了车辆故障,那就确实需要更换发动机了。
曹女士找加油站理论,她调出行车记录仪,上面显示,她一进加油站就告诉了工作人员,柴油加满。
工作人员也两次确认,确实是给曹女士误加了95#汽油。
曹女士认为,在自己提出明确要求加柴油,油箱口也有明确标识柴油字样,并且,自己还买了尿素。
作为加油站的员工,应该了解,柴油需要加尿素,这是基本的常识。
并且,自己是这家加油站的老客户,从未要求加过汽油。
因此,曹女士认为,是加油站未履行核对义务,应全额承担她的维修费用,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
加油站拒绝,给出的理由令人意外。
加油站认为,曹女士领了汽油优惠券,并且,因为改车现象多、车型复杂,所以才会导致员工加错。
因此,加油站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曹女士气愤不已,在7月18日,拨打了报警电话。
尽管警方做了调解,可双方依旧未能达成一致。
到了7月21日这天,曹女士再次联系加油站的经理,可对方表示,谁的责任谁承担,他会安排人来处理事情。
无奈之下,曹女士向记者寻求帮助,记者联系加油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得加油站向上逐级汇报。
记者又联系加油站经理,对方回复,有专人负责,但并未告知如何解决此事。
曹女士表示,她会进一步向有关部门投诉。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加油站工作人员在为曹女士加油时误加汽油,应由加油站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再向员工追偿。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曹女士到加油站加油,告知工作人员“柴油加满”,双方形成了加油服务合同关系。
加油站有义务按照曹女士的要求提供柴油,但工作人员却加了汽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因此,曹女士有权要求加油站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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