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县,男子投保了50余亩玉米地,保费一共63745元。然而男子投保当年遭遇旱灾,原本亩产有750斤左右的玉米,只收到了100多斤。男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只收到686.4元的理赔金。男子不服,要求保险公司给个说法。保险公司却表示,这是补贴性赔偿,只能赔这么点。 去年5月份,刘先生在自家承包的50亩地上种植了玉米。当时国家鼓励农民去投保,这样可以保障一旦出现干旱或洪涝,农民不至于本都赔进去。 刘先生的确有这个担心,所以在村委的组织下,与同村的55位农户一起去投保了玉米种植险。按照当时的政策,农户总共需要承担9561.75元,而刘先生个人只需要承担1144元。对于刘先生等人来说,这个保险是十分划算的。 去年6月份,当地出现了严重旱灾,导致大部分玉米地都没有收成。刘先生的玉米地最为严重,原本产量能达到亩产750斤的玉米,却只收到了100多斤。 不过,这次刘先生放下了心,因为他买了保险,按照保险的条款,他至少可以收回成本。可是当刘先生等人前往保险公司索要理赔金时,却被告知只能赔付11%的损失。 刘先生按照保险公司计算方式,计算了下自己的损失,发现保险公司居然只赔偿5.72亩地的损失,而且是按照每亩120元的标准赔付,总计也就686.4元。 刘先生等人均不服这样的赔偿,他们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依据。谁知保险公司还真拿出依据了,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保险公司表示,刘先生所在村子中有36户村民在承保前,就已经受到了旱灾,所以就采用了补贴性补偿,至于11%的比例,是由几家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刘先生等人不服,他们认为保险应当是按照实际受灾面积来赔偿,而且这个11%的比例并未进行公示。因此,刘先生等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那刘先生等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农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也就是说,几家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制定11%的赔偿比例,就必须和当地财政、农业、林业以及农民代表协商确定。 可是这几家承保的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确定了11%的比例,这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制定的11%比例属于格式条款,必须进行公示后,经投保人同意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含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事件中,刘先生等人一开始并不知道是11%的比例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所以保险公司制定的这项条款对刘先生等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刘先生等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现在不肯赔偿,那刘先生等人可以向银保监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这个保险项目是国家鼓励的,所以相关部门也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约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约定。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