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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但是为了保证女性不被随时抛弃失去生活来源,规定除非双方同意的

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但是为了保证女性不被随时抛弃失去生活来源,规定除非双方同意的“和离”,否则丈夫想单方面休掉妻子,必须要妻子犯了“七出”才行。“七出”包含其中恶行,分别是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淫佚”,也就是淫乱放荡,与他人私通。

这件事的起因是虞氏和婆婆龚氏闹矛盾,龚氏就说虞氏与人通奸,闹到了打官司的地步,按说在封建社会,都指控到这一步了,这两边关系肯定是彻底破裂了,因此官府应该是判了离婚,但是没有查到虞氏被指控的私通问题,可能觉得已经离婚了,就这样结案了。

但是虞氏的丈夫江滨臾拿着他母亲龚氏的诉状来告官,隐瞒了他母亲控告虞氏通奸这件事,只要求官府命令将他的妻子虞氏押解回家侍奉婆婆。官府发现后,觉得这事有隐情,如果不查清楚,以后没完没了,虞氏也被污了清白,就把江滨臾来接受审问,又传唤了虞氏亲属虞士海来对质。

在当时法律规定,通奸罪应由丈夫来告发并捉拿(“奸从夫捕”),但这指的是通奸的迹象非常明显(“形状显著”),并且有明确的通奸对象可以捉拿。然而然而江滨臾却用模糊不清、难以证实的事情(“暧昧之事”),诬陷指控他的妻子,这让官府就觉得很扯淡,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江滨臾自知理亏,对之前诬告通奸的事不敢再坚持,也不坚持要虞氏回去侍奉婆婆,却又改口说虞氏曾指使婢妾搬走了她的嫁妆和器皿,同时指控虞氏同时犯有盗窃和通奸两罪。

官府觉得这大概又是编造毫无根据的谎言,目的是拖延时间,让虞氏陷入困境,最终不堪其扰而不愿复合。这样就不算是他主动休妻,也就能逃避责任,可以留下妻子的嫁妆之类的。官府认为,这是小人中最恶劣的行径。

于是官府下令:

你既然说她的婢女偷东西,那么偷了什么,具体的名称和数量,你都写出来。

然后发现,都是虞氏自己带来的嫁妆....就是第一次判离婚后,人家回去搬自己的婚前财产而已...

最后官府判决:

夫妇关系,是人伦关系中首要的,是礼教经典所看重的。“妻”这个字的意思就是“齐”,也就是平等的。一旦与她结为夫妻,就应该终身不变。身为夫妻,即使是交恶了,也不该口出恶言。即使妻子真有通奸的事通奸,做丈夫的也应该替她遮掩隐瞒,也就是保护妻子的隐私,不能大肆宣扬。如今江滨臾却无中生有,用禽兽不如的行为诬陷虞氏,虞氏也是人啊,还有什么脸面?

这些都说明夫妻情谊已经破裂,应当尊重虞氏不愿意再复合的意愿,准许他们离婚。虞氏终于摆脱了这家狗皮膏药,可以正大光明的搬回自己的嫁妆了。

而对于诬告自己妻子的江滨臾,官府判处了他杖刑八十,执行后押送到州学,责令其参加入学考试,并呈报考试结果,类似道德学习之后验收成果吧。

不得不说,这个判决,既坚持了法律,体现了官方的社会道德导向,又很有人文关怀精神,甚至连“反坐”诬告者和后续的矫正教育都考虑到了...

比起今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