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家位于2楼的新房装修好后,准备入住,结果发现厨房有漏水,叫来物业后,发现是1楼水管堵了。物业在维修过程中,水管突然爆了,导致污水流进了女子家。女子崩溃,自己家的冰箱、洗碗机,全屋到顶的柜子都被泡了,她算了一下,厨房加客厅的损失是18万多,女子提出能不能赔一个车位给她,他们说对方一开始答应了,可事后又反悔了。可物业经 理却说:没有答应她,给一个车位又不是开玩笑的。结局让人意外。
据8月1日小强热线报道,2022年,毛女士花385万买了一套144平的房子,房子在2楼。
2025年4月,房子装修好后,毛女士一家准备入住,家里也购置好了家具家电。
4月26日晚上8点多,她带孩子到新房玩,突然发现厨房的地面有水。
她叫了物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工作人员检查后,得出结论:是1楼的下水管堵住了。
维修过程中,只听“砰”的一声,水管突然爆裂,污水瞬间涌出,以极快的速度流到了客厅。
为了防止污水继续流到其他地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毛女士心急如焚地找来家里的棉被,铺在地上。
可看着被污水浸泡的家具家电,她整个人都很崩溃,这可是自己精心装修,还未入住的新房,就被污水先给泡了。
事发第二天,物业带人到毛女士家做了清洁工作,可毛女士认为自己家的家具家电已经造成了损失。
她说自己家的冰箱、洗碗机等电器,都被污水泡过了,这些金属是不能泡的。还有全屋定制的高端柜子,从厨房到客厅,都是到顶的设计,一整块的,不可能只更换下面被泡的一小节。
毛女士初步估算了一下,这场漏水事故导致自己家,光厨房到客厅的损失就高达18万多,可她接下来的索赔却非常的不顺利。
她跟物业沟通后,物业说他们买了保险,会叫人过来,实际预估损失,毛女士把自己家所有的损失清单给了对方,可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来。
见对方迟迟没有动静,毛女士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她跟物业经理提出:能不能赔偿一个车位给她。
因为他们小区的车位大概卖十多万一个,毛女士觉得这跟自己家的损失差不多。
毛女士及其丈夫都认为对方答应了他们,因为对方跟他们说可以的,他去向领导去申请,他给领导打完电话后,让毛女士他们先草拟一个赔偿协议,说会用车位抵偿这个18万。
毛女士的丈夫不敢耽搁,拟好协议发给了对方,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吴经理拿到协议后,却迟迟不肯盖章,一直拖着。
这一拖就拖到了6月底,实在拖不下去了,对方又上门承诺,说他们领导要整体打包一批车位,到时候从这一批车位里,给毛女士他们挑一个。
毛女士一家虽然心里有些不踏实,但还是选择相信了对方。
可到了7月初,对方又说让毛女士他们去走讼诉好了。
毛女士及其丈夫气愤不已,感觉他们就像被对方当猴耍了一样,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于是,他们找来了记者。
面对记者的询问,吴经理解释:定损员根据汇总的情况进行了线上定损,大概也就两三千块钱。
赔偿一个车位的方案是业主提的,不是他答应的,他当时只能说去问一下,没有说答应给她一个车位。这个车位又不是开玩笑的,因为产权的东西,只能去走一下流程,看看能不能审批下来,如果能出来,当然也挺好。
事后物业给出回复,说当时业主让他们上门去修,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因为楼上业主突然用水,导致返水量变大。
对于毛女士提交的受损清单是49000元,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有关车位的赔偿方案,目前正在跟销售单位沟通,但暂无结果。
那么,毛女士家被污水泡了,谁应该为这场事故买单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4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作为责任主体,对于因自身施工质量问题等,导致的下水管道故障等问题,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过了质保期后,如果水管出现问题,需要业主自行维修。
但是物业维修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既然上门查看并维修,那么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因维修导致了二次损害,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水管,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导致污水流入毛女士家,物业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比如考虑泡水的电器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柜子是否有必要全部更换等。
至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毛女士可以跟物业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并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